本文关于有关垃圾分类最新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中国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3]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1.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1.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1.2.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
2.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3.我国关于垃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东城市
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如有违法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9款规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4.电视上经常宣传垃圾分类,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其实是有垃圾分类的。
你看大街小巷那些收破烂的小贩,他们其实就是承担了垃圾分类的职责。居民把破烂卖给这些小贩,小贩再把收集到的破烂卖给分解站。
当然,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也不过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开始提出垃圾分类也不过最近几年的事情,生活中还是有很多陋习,比如乱扔垃圾,这些需要我们去改变,这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毕竟,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至于你说的强制执行,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垃圾分类属于社会建设的范畴,你根本没办法去监管每个公民是否按垃圾分类的标准去做。我们还是需要通过基础教育,通过舆论宣传来引导居民,这是需要潜移默化的。
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行政法规相互要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有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垃圾分类的行政条例。比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5.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
新《环境保护法》对未按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收到罚款处罚却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施行“按日计罚”,表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视环境保护.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材料中亮亮认为“扔垃圾是个人的私事,我爱扔哪儿就扔哪儿,这部法律连怎么扔垃圾都管,管得太多了吧”,表明他法律观念淡薄,责任意识欠缺,没有正确认识环保法相关规定的意义,不能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因此观点错误.理由从公民正确的义务观念、责任意识等角度具体阐述.故答案为:①亮亮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是法制意识淡薄、不负责任的表现.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应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公民有义务去遵守相关规定,亮亮的错误在于违背法律规定的作为,是违法行为.③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的要求.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资源回收、再利用,循环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扔垃圾绝不是个人的私事,不能爱扔哪儿就扔哪儿,我们要遵守法律,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公民.④总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我们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每个人都应从小事做起,如垃圾分类投放、劝阻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为建设美丽家园(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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