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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5:36
本文关于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风险投资法律问题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风险投资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风险投资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并为英国、日本等国家所移植与借鉴。

我国对这一新的投资方式也极为关注,1998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此后,风险投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在我国迅速展开。对于风险投资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法学研究应给予关注和回应,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的视野和研究领域。

我国风险投资的理论研究,特别是风险投资的法律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从法学角度对其加以研究的文章尚不多见,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尚付阙如。

本文以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系统论、经济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法解释学等方法对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一般理论、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风险投资行为法律制度和风险投资政府扶植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思路。 第一章 在对风险投资的历史沿革、产生的社会基础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剖析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指出风险投资是指主要由职业投资家采取独特运作机制并主要以高风险高回报的非上市企业为投资对象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

第二章 为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阐述了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价值,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最后,归纳了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结合的四种模式,即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和信托模式。第一、二两章构成本文总论部分,为后文的论述张本。

第二、四两章是对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论述。 第三章 分析了风险投资的三方主体,即风险投资者、风险企业(家)以及风险投资家(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它是联系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中介。 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又是最为典型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所以第四章专章分析了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首先对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产生根源、概念、特征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契约加以阐述。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引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途径。

本文主张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或修改现行法律之前,可以通过契约约束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以此来对普通合伙加以变通,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 对风险投资行为法律制度的论述主要围绕风险资本的募集、风险资本的运用和风险资本的退出制度而展开,风险资本的募集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直接相连,所以关于风险资本募集的法律制度在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中加以论述。

风险资本的运用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风险投资家(机构)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章 详细考察了风险投资计划书、投资条款清单、股票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和雇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最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股票购买协议作了详细的阐述。

第六章 对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具体分析了P、出售、股份回购和清算等退出方式。 最后两章分析了风险投资政府扶植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分析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扶植的必翌性和可能性、国外政府扶植模式和主要扶植措施,基于上述分析并在考察国外有关法律制度和我国风险投资政府扶植中存在的问题后,笔者指出我国引入风险投资的初期,应采川政府主导模式;待我国风险投资业逐步发展成熟后,相应地过渡到市场主导模式。 最后一章 阐述了风险投资监管的概念、原则、意义、监管内容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监管体制,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我国风险投资监管体制的构想:我国在国家风险投资监管 一机构设置上,宜选择中国证监会模式,在自律模式选择上,应选择会员强制入会模式。

在监管机构与白律组织权力配置上,当前宜建立以国家监管为主导,辅之以行业自律的复合型监管体制,待将来我国风险投资运作较为成熟和规范后,将逐步转变为以行业自律为主导,辅之以适度的国家监管的监管体制。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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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投资一般都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风险投资是由一些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参与其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这些专业人员称为风险投资家,专门机构称为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接受投资的企业称为风险企业,为风险企业投入的资金称为风险资本。 新经济离不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

风险投资的起步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的20世纪40年代。在近20年的迅速发展中,风险投资已被公认为创新企业增长的"发动机"。

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风险投资资本运作法律制度,这是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也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得以运转的前提。 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资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组织等等;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还正在进行中。

风险投资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项目的筛选),这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环节,即是一个风险投资商确定是否投资于一个新兴的高科技公司或项目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 一个风险投资的决策="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市场空间(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者(管理者)素质"。

项目的成功选择是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 风险投资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风险投资商以怎样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将基金投向风险企业。

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纯债务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优先股及将上述之相结合,股权是较为普遍的安排方法。 风险基金与银行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风险投资的大多数情形是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3.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投资定义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二)市场状况分析;(三)投资回报率;(四)投资回收期;(五)投资流动性;(六)投资的预期成本;(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八)税收优惠条件;(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

4.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

5.公司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下的委托理财 -------------------------------------------------------------------------------- 您对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问题,您对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担心, 您对大盘走势有任何疑惑,您还关心哪些股票的趋势,随时可以免费致电-- 金融界服务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继电话)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

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

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

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

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

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

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 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

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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