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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医药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7:06
本文关于国外中医药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国外进口的药物在国内要不要做临床试验呢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或其它情况需减免临床研究的,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

2.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

中医将争取国际合法地位

到2020年,中国政府将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努力推动中医药进入西方国家的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昨日《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发布,希望以此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努力完善中医疾病防治、诊疗技术体系;促动中国传统医药的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中医总体发展目标确定

《纲要》由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6个部委联合发布,确立了我国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中药将进西方医院药房

《纲要》还指出,中医药国际化的目标是要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逐步进入国际医药和保健主流市场,中医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并争取成为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加强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医疗、保健产品研究开发;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使中医药能够进入西方国家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志勇表示,中医是目前世界范围内保存最完整的传统医学体系。《纲要》将推动中医中药建立独立的标准和疗效评价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在得到国际认可和现代化发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纳入政府立法进程,草拟稿经过几轮的专家论证,目前待报卫生部批准后,送国务院审批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3.美国一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法规

美国是普通法,它是以生效案例为判决依据,比如前面有人偷一万美元判三年,这个人偷盗数量手法相似,也一定要判三年。如果没有相似的案例,法官就要费脑袋引用最相近的案例,再根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确定一个刑期,法官在审判的同时也在创制法律,因为后边的人很可能要引用他的判决作为判案依据。

要统计美国的成文法律法规非常难,因为美国两院每年都要通过很多很多的提案,其中很多是有约束性的,不只美国联邦在创制法律法规,州的议会也在创立法律,所以在美国各州执行的法律不尽相同,有人就用这个地区差异,通过移民来规避法律义务,或者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比如,现在有12个州完全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美国宪法赋予公民持枪权利,但是各州都有不同的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合法持枪,比如有犯罪前科的人就被限制持枪,九一一事件后,自动步枪就基本被限制了,枪店只能出售不能连续射击的非自动步枪。

4.我是中医硕士,怎样在国外行医

不同国家法规不同。先申请行医执照。

以澳洲为例,与中医相关的申请选项有中医,抓药,针灸(都在一张表上)。你要去澳洲中医学会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好,附上必要的文件(必须公证过的,有英语翻译)然后寄到离你所在城市最近的分部,协会将根据所提供的有效材料评估专业水平。并且强制要求购买与中医学会合作公司的特殊保险。还有雅思成绩要达到四个七,否则只能条件行医,即需要雇翻译。

顺便说一下,行医是一定要有执照的,澳洲法律很严格的,尤其是与安全有关的法律,饭店因为客人摔跤都有可能赔到开不下去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更别说无照行医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

国外中医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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