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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财经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6:18
本文关于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如何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

按下面规定做: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2.如何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及要求安排如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如何遵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您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4.结合个人实际试述如何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做一个合格的准会

按下面规定做: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5.如何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做一名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及要求安排如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2113的;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六、擅自动用5261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十、将接受的礼4102品集体私分的;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十二、擅自使用、1653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十三、回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答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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