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我国出台了哪些关于服务外包的法规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企业外包业务方面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扩展资料: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3.劳务外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如何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从武汉制造到武汉服务,是武汉市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
武汉服务能否成功在于服务外包产业能否壮大。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解决之后,大学生就业问题显现。
对那些高不成低不就的大学生实施引导,让他们能够提供智力产品,在家就能够办公赚钱,把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文化创意等智力行业的办公场地从办公室搬到家中,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服务产品体现在智力成果,需要知识产权来保护。
同时,服务外包行业政府提供了一些列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用工体制灵活,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加强等优惠政策,如何用好这些政策,让大学生在家就业,敢于创业,把政府的希望变成大学生的行动,这需要另外一项服务,法律服务。 在服务外包产品中有财务外包,没有法务外包,让我感到奇怪,说明中国律师服务还没有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其实在服务外包行业,法律服务更为重要。起码在以下方面,律师能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创业咨询。
创业需要了解公司设立、股权结构设置、股权激励和一系列资金、税收、用工优惠政策,这些政府粗放宣传不如律师专业指导。 二、知识产权登记、转让、评估、维护、融资,脑力劳动者取得的智力产品看得见,模不着,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丝毫无法取得金钱回报,这些产品从生产到销售,都需要有专业人士的指导,法律服务不但能体现其价值,还能让其增值。
三、法务外包。那些初创期的创业型企业不可能设立人事部门、知识产权专员,十几个人的企业,人人都可以在家开发产品,外部事物如双软认定、着作权登记转让、劳动合同、特使工时审批、创业资金申报、高科技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申报等外包,既可减少用工成本,也可获得高水准服务。
服务外包企业的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务外包,是实现政府、企业、律师三赢的举措。政府可引导产业转型,企业可最大程度获得政策支持,律师可以通过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服务外包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我们期待政府和创业者能意识到这一点。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5.外包工政策
总的情况来说,外包工与合同工差别大,只是有些公司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当事人不理解法律法规,这社会就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
按你反应情况,那公司是违反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务派遣工,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外包工,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是外包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6.外包工政策
总的情况来说,外包工与合同工差别大,只是有些公司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当事人不理解法律法规,这社会就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按你反应情况,那公司是违反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务派遣工,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外包工,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是外包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7.法律也有服务外包吗
当然有的。法律服务外包即“法务外包”。
一、概念:法务外包就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代理服务;也就是把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事务委托给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法律人士。
二、优点:
(1)降低公司聘请法务人员的人力成本;
(2)避免时下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无法量化的弊端;
(3)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效率最大化;
(4)有效降低市场经营的法律风险。
三、服务范围:
1.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有关法务制度、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
2.对客户业务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起草、审核、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参与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3.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特别代理法院经济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4.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资格、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代理劳动诉讼、仲裁;
5.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6.为企业会员组织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讲座及有关活动等等。
总之,对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全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支持。
四、主要服务方式
1、预约服务方式——按照法律事务类型预约专业对口的律师
2、项目服务方式——按照项目的不同需求提供对应服务
3、协作服务方式——律师和客户法务部门分工、协作
4、驻点服务方式——委派专业律师常驻企业,现场服务
8.劳务派遣相关法条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4月27日 10:31 巧顾网法律咨询频道 一、《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 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与 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 劳务派遣单位 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 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 被派遣劳动者 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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