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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9:18
本文关于中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文化方面法律法规

网络文化最容易犯的是盗版侵权,如短信、彩信、彩铃等都非常简短,很容易被复制转用,造成侵权。

即使是大宗的艺术品如网络长篇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极易复制,而被侵权使用。因此,完善版权法,承认网络版权成了当前网络文化的头等大事。

再如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玩网络游戏的人,花费大it的金钱在网上练制某一武器或秘技,这些武器或秘技算不算个人财产?如被人偷盗,怎么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这款游戏不再运行,这一财产还存不存在,要不要返还?如果网站出了问题,财产丢失,赔不赔偿,由谁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但还有更多有关网络文化和网络产业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2.国家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

1959年以前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193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5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

1960—196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

1970—197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

马丘比丘宪章(197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

1980—198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一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佛罗伦萨宪章》(198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

1990—199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中国-欧洲历史城市市长会议《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

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1999)

2000—2004年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北京共识》(2000)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20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原则》(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2003)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

2005年至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200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

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3.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 2005年3月26日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种国际文书的条款,特别是2001 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于2005 年10 月20 日通过本公约。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以及地方性法规 /law/index.php?bookid=230。

4.我国应当建设什么文化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这一部署明确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重点任务,为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宣传文化领域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

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是推进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

必须进一步加快文化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文化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文化法律法规是对文化建设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文化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

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文化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动,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障;国家鼓励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强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

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敌对势力的一贯战略。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利用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大量输出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

从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争端及世贸组织裁决来看,我们同发达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竞争经常表现为法律层面的较量,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经成为成败得失的关键。面对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后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尽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有效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难以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 近年来,文化战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文化执法工作,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一是立法数量少。

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

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二是立法层级低。

称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法两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三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规规章调研不够,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

5.我国宪法对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制度的三个层次是: 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文明。

第二层次,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的精神文明。

第三层次,最狭义的文化则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6.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7.与文化传承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遗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设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关的法律责任等。文化部长蔡武前不久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谈到了“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8.我们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9.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4、【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6、【社会法】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中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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