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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要求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9:36
本文关于董监高要求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董监高人员被起诉等要求和规定是什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一问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上一问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监会券商董监高监管办法具体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如出现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等12种情况之一,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擅离职守等八种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公司董监高权利约束与三会决议违规等规定有哪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 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使用。

一、情况分析: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竞业协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董监高持股 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怎么看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个人负有较大债务未偿还的。

3,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共财产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4,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未满3年的。

5,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8.公司董监高人员自律及不得出现哪些违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9.监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监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而其也负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严格的义务。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天津律师:网页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要求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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