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预付卡退卡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预付卡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1、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
2、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费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
注意:
1、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2、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优惠,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约,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在消费阶段,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
2.预付卡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1、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
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 2、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费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
注意: 1、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2、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优惠,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约,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在消费阶段,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
3.新消法储值卡退卡规定
工商局可以要求商家给顾客退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预付费卡退卡及商家是否违法问题
1.企业预付卡销售,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核,这是预付式销售行为,是合同行为的一种。
2.虽然企业可以销售预付卡,但不能利用预付卡来侵害消费者权益,必须按照办卡时的约定履行义务。
3.问题在于你办卡时,没有实体卡不要紧,关键有没有合同约定,有没有书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如果有,经营者擅自变更或者涨价,都是违背合同约定的,你可以持合同请求市场监管局查处,维护你的权益。
4.如果你没有办卡书面合同,举证上就困难了。投诉后,市场监管局或者消协只能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只能法院诉讼了。
5.会员卡余额不能退,是属于违反消费者法吗
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一、有没有法律监管这类型的卡?
根据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仅仅是该条条款无效,并不是整份合同无效,如果有符合的,可以去消费者协会尝试投诉。但是维权路漫漫,最终很可能是终止调解,要靠起诉来维权,但是这个成本就自己斟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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