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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发放记录表

时间:2021-05-07 15:18
本文关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放记录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定期更新记录怎么填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

2. 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

3. 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

4. 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2.安全驾驶法律法规的学习记录

时间:2015.1.30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阳庆康

主题:驾驶员交通行为的规范

参加培训人员(签字):

一、减少交通事故,做到文明驾驶,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业,做到以下几点:

1. 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2. 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安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 驾驶车辆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不驾驶超员、超载的车辆。

4. 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吸烟、饮食,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 礼让三先,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乱掉头,不闯单、禁行线,不闯红(黄)灯,不抢道,不插队,不乱鸣喇叭,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6.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7. 要注意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礼宾警卫车队,不准乱插礼宾警卫车队。

8. 停放车辆时,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停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短时间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中以下行为不得有: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4.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3.化工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具体做哪些内容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及其他资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险作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个通用制度,下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管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可纳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章程; 2、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纳入安标绩效考核制度中) 3、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9、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纳入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应商管理制度;(我公司命名为供方管理程序) 12、变更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4、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帐 1、生产设施台帐(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构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台帐); 其中: (1)设备设施一览表(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生产厂家、容积、出厂日期、安装日期、投产日期、图号、价格等内容) (2)重要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按涉及的需求重点进行管理的相关因素(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特种设备规范、对关联系统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较大范围影响)、生产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情况等内容); (3)特种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注册代号、定检日期、检验结果、复查日期等内容); (4)建构筑物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名称、位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结构形式、防火等级等内容); (5)安全设施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数量、责任人等内容);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静电等监视测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设置栏目应包括分类、名称、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检定周期、检定结果、复检日期等内容);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施,如冲淋器、洗眼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校验、维护日期、更新情况、责任人等内容); 3、防护急救器具台帐(如空气呼吸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器材名称、使用单位、存放位置、数量、保管负责人、领取时间、使用维护情况等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记录发放和更换等情况); 5、安全警示标识台帐(包括标识类别、标识名称、单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数量、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6、灭火器材台帐(栏目设置同上); 7、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8、隐患整改台帐(应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等项目内容); 9、安全检查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形式、检查对象、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10、各类作业证审批台帐(按作业类别分别设立台帐);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安全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发生的费用等); 1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厂时间、车间或部门、工种、培训学时(厂级、车间、班组)、考试绩[厂级、车间、班组]); 13、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包括单位、工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培训单位、考核成绩含理论和实作、取证。

4.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2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3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43条6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9安全设备档案《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12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13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14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15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17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18尾矿库工程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19日常管理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0隐蔽工程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1安全检查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2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24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含11个方面的内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25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机构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26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27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28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29有限空间检测记录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30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31设备、设施检查维修记录煤矿适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3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安全法律法规发放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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