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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时间:2021-05-07 15:36
本文关于行政诉讼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依据)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依据

社会的急剧转型和我国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及政府的积极行政理念,在客观上使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有时也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而是直接依据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多数表现为“红头文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在提交证据和依据时,又往往将这些以“红头文件”表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事实证据而不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交。实践中,如果法院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9]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法律依据,从而认定被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很高。即使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也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这种情形,既不能有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脱离了我国社会转型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根据最高法院《纪要》的要求,对待此种情况,法院除了应尽释明义务外,不应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时,不应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而应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再作定夺。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据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

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定案依据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规章。

这里的“参照”是指参考、依照。规章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要参照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即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参照适用,不是想参照就参照,而是要先审查规章是否合法。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法律规范为依据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行政 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由法 律、法规具体规定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 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全国 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层级体 系中,法律是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的法律规范,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 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效力低于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地区发生的行政案件时,必 须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 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是处于同一级别的法律规范,人 民法院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其为依据。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 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 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规章的参照适用。在我国,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 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 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 总称。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属于中央行 政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是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文件的总 称。 地方规章只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效力,属于地方行政 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人民法 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 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 “参照”二字。

第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规范性文 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9行 政诉讼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规 定。

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对法院没有强制 约束力。第四,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 院就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 的具体化。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 作用,对人民法院判案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 案但在判决书中不加引用,难以使当事人相信法院在依法判案,也 会使司法解释失去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行政诉讼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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