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全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4.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下面这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7》
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消防安全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标志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固定式工业平台 有毒作业分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检测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
7.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哪三种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8.我国目前有多少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承接气毒、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制作加工或高空、井下、危地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对接触气毒、尘毒的职工,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定期的轮换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生产和工作用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以及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合伙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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