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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7:06
本文关于河南省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河南土地管理细则条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

在建成区外,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条件和转户后集体财产及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从次年起不再承担被征土地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和农产品定购任务。第四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四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并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确定。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集体土地或者因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

2.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九、争议与救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3.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九、争议与救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4.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整理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 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41条 和实施条例第18条对土地整理作了如下规定:(1)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2)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 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 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6)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5.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

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为进 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 小桌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 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 整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 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 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 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 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 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 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 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 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 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 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 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 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 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 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 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 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 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 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 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 I 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 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 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级地区、州县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 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 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 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 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 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 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 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 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严格控 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 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 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 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 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 发挥土地效益。

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 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 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 在非农建设必须占 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 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 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 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 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 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

6.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扩展资料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7.和土地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九、争议与救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8.最新有关土地赔偿的法律法规

《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河南省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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