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资质相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关于没有资质违反的法律法规
案发事由 一家建筑设计顾问公司尚未取得资质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找上门来,双方商定,由设计公司完成方案设计后,房地产公司向设计顾问公司支付50万元。合同签订后,设计顾问公司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总算弄完了,房地产公司看了后很满意,并且也报了上去。但是后来,该房地产公司不打算继续开发该楼盘,因此就以“设计公司不具备资质、因而合同无效”为由不付设计款,引起设计顾问公司的不满。
律师评析客座律师: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郭玉涛 客观地说,现实中没有取得资质就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不少。那么,没有资质而从事设计工作是否必然合同无效? 按照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揽设计任务必须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则不能承揽。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从一般的规律看,没有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考虑,僵化的认识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问题在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我把强制性规定分成两大类,一种是规定的实质性法律行为、事实、事件等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导致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绝对不能违反,一份合同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条件,就应该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 另外一种是对法律行为形式、方式、前提等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体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关于对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资格等的规定就是如此。违反了这些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会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履行。所以国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必要当然地认为这些合同就是无效的。 比如一个小商贩无照经营,肯定违反了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他卖出一包香烟,并不能仅由于其无照经营而认定其“卖烟”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无照经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弥补,而不必特别解除其销售行为。但如果他贩卖的是假烟,那么其卖烟的合同就触犯了国家实质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履行会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必然是无效的。 就拿我们前面提到的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来说,资质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确定的管理制度,没有资质而承接设计任务的行为确实是不对的,国家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是我们要看,这样的行为后果是不是一定会带来损失或者损害,如果可能,则国家就必须予以制止。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后果,就没有必要予以制止。 事实上,资质仅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放眼北京的建筑市场,到处都是德国、英美、日本、澳洲设计大师活动的身影,他们在中国何尝有过什么资质,但是他们的设计成果仍然得到应用。 所以总的来说,我认为对于没有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没有实质性违法问题,政府部门在技术上予以接受的设计成果,应当认定设计合同是有效的,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其民事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接受其设计成果的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给付设计款项,而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
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 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 民法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 掌握代理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2Z201050 物权法2Z201051 掌握抵押权2Z201052 掌握质权2Z201053 掌握留置权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 建筑法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2Z201070 招标投标法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Z201080 安全生产法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301120 产品质量法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30 标准化法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Z201140 环境保护法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Z201150 节约能源法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2Z201160 消防法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 劳动法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2Z201180 劳动合同法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2Z20118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Z201183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Z201184 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 档案法2Z20119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2Z20119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 税法2Z2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Z20120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Z20121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2Z20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2Z20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2Z202000 合同法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2Z202020 合同的订立2Z202021 掌握要约2Z202022 掌握承诺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2Z202030 合同的效力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2Z202040 合同的履行2Z202041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2Z202042 掌握抗辩权2Z202043 熟悉代位权2Z202044 了解撤销权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Z202060 违约责任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2Z202070 合同的担保2Z202071 掌握保证2Z202072 掌握定金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2Z203020 证据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2Z203022 熟悉证。
4.国家对承包人资质的规定有什么呢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部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类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①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②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 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③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①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②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③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3)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
5.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
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
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
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
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臧同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