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城管法律法规执法文书,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城管执法案件中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摘 要:法律文书送达是城管行政执法案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道重要程序。
法律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忽视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因程序违法而造成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等严重后果,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谨对待法律文书的送达,切莫“重实体、轻程序”。
2.执法文书对内容有什么要求
一、事实应合法 (一)认定的事实应是法律所规定的事实。
若执法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合药品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事实,即虽然客观事实确定存在,但却 不是药品管理法律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则不可作为行政管理相 对人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规定义务的事实加以认定。 (二) 事实认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虽然认定的事实是药品管理法律所规定的 事实,但认定该事实的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认定事实必须是在执法文书形成 之前完成,而不是在文书形成甚至生效之后。
认定事实和程序不仅要符合药品管理法律的 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相对 人不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若违反此规定,极有可能因此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 认定的事实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若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事 实,则不能在执法文书中加以认定。
同时,虽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但该事 实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仅有动机而无实际行为的事实,则同样不能在执法文书中加以 认定。 二、证据必须合法 (一) 证据必须是法定的证据。
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并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大部分执法文书均有引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制发执法文书有成为被 告的可能。因此,在制作执法文书时选用的证据不仅种类应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也应预 先考虑是否经得起法庭的审查。
(二) 证据的确认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多种法律均对证据的确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 质量检验结果(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除外)”,关于药品质量的鉴定结论必须是由法定的鉴定部门一一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所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才能作为假药或劣药的法定证据。
证 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才能使立于不败之地。 (三) 证据的收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等 法律均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 所得到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从而证明执法文书所确认事实的正确性。
(四) 证据的取舍、组合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并不是将 所有的证据都罗列进执法文书中,而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取舍和有机的 组合。
合理的取舍,是在取得的所有证据(原始证据)中,找出与本案关系密切相关的证 据,将其保留下来,而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则被舍去,不再作为证据写入执法文书中 或存入案件卷宗中。 在取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凡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与本案有密切 关系的证据,不论是否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完整、真实地保留,不能不顾证据 的客观价值,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舍去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有机的组合,是指将 应保留的证据按不同的内容和用途重新分类组合,使同一类证据能够清楚、完整、准确地 证明某一事实或事实的某一部分。
3.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执法类文书包括哪些类别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关于行政处罚所制作和使用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向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移送案件所制作和使用的有关建议书和通知书。
前者有违法案件检举记录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复查决定书等;后者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建议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二)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所提文的申辩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申诉书等。
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等。 行政机关这一制作行政执法类文书的主体,具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等等。
5.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2]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3] 内容解读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
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4] 。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0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写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执法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法主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执法规范: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
6.什么是行政执法文书
全称为“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活动过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经过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特征:
1、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是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表达意志的体现,不是随意的个人行为。具体承办起草执法文书的人员称为撰稿人,撰稿人撰写完毕,要经过撰稿人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签发后,才能生效。
因此,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只能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的职权和承担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有一定的职权分工,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职权内制发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任何超越自己职权范围而制发的环境保护执法文书不仅是无效的,如果因该文书给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必须依照特定的体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体式,包括文体、结构和格式以及法律语言。
不同的内容有特定的书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必备的内容及专门的法律用语。环境保护执法文书要根据特定的内容和目的,选择与之相应的体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该用复议类文书的,不能用行政处罚类文书,《决定书》不能写成《裁定书》等。
甚至用纸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对制作文书所用纸张的大小尺寸、质量颜色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这种固定格式和用纸规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的权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对语言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文体,要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做到用语严密准确、庄重简洁、明了通畅。
3、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须经特定程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发出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文书的具体撰写人仅仅作为执笔者或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文书的草稿,因此,撰写人撰写完毕,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最后定稿、制作完成。
有些文书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书即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扩展资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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