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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22:12
本文关于新闻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2.跪求有关新闻必须真实报道的法律法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

3.有关记者的法律法规

记者的采访活动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条 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1.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你所说的情况有悖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仅可以不接受采访,还可向记者所在单位和机关的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署)或记者协会举报。

4.2007年颁布的有关新闻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全部的包括“中央通知”,“通知”也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卜 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 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调整地图上表示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制止滥编滥印中小学复习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 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华书店门市部图书宣传和陈列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擅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编书和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转发《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图书发行工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的补充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杂志样本数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专有出版权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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