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注安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重点有哪些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1。
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
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
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
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
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
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
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以上是我对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够采纳!。
3.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科复习攻略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题
对于《法律知识》而言,考生主要了解并熟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这几个法律、规章基本上都会考,近年更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要重视,一定会考。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管理知识》主要考的是概念、方法、原则、要求等等,可以说你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整套的资料,然后熟悉那套资料,大的框架你就掌握了,然后分门别类的去重点看、记涉及到概念的、方法的、原则的、罚款的知识点。
3、安全生产技术
《生产技术》这块需要有实际工作经验,也可以说工作经验很重要,经常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检查和治理的考生们,考过这科没问题,没有这方面经验的考生建议去现场多看看,向安全这块的工程师多问问,学习学习,既要会检查隐患,又要知道怎么去整改隐患,这是需要掌握的要点之一;第二,还是要看书,记书中的数字,估计会考很多数字。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这科需要考生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首先要熟悉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其次要熟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分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预防措施,直接原因(人、物、环)和间接原因(管理)要区分清楚;最后,涉及到类别、程序、方法等知识点均要熟悉。
扩展资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前三个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
2、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4.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重要考点有哪些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
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多):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5.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法规及条例相关内容有哪些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安全工程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知识
1.法律可以创设所有罚则,限制人身自由的罚则为其专属权,行政法规无权作出规范。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人身罚以外的所有处罚形式,法律对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行政法规不能超出法律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及其幅度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所有罚则。
其规定权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和警告。
首先是规定权,第二款才是设定权。 拘留是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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