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旅馆民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在小区内开一家民宿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关于民宿问题,现在没有正式的法规规范,所以很多人就在钻这个空子,相信只要法规制定好,这种现象就会很好的得以解决。
试行法规
《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1:下列情形不得用于开办民宿:
01:住宅小区(含商品房、安置房);
02: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03:其它依规定,不适合经营民宿的。
2: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参考意见
市工商局
1:民宿房只能开设在商用住房内,小区住宅如需要从事商业活动,首先需要改变房屋性质,需到规划局和房管局申请“住改非”;
2:之后征求其他业主们的签字同意后,才能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接下来还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房管局
1:小区居民楼,不允许开办民宿或家庭旅馆;
2:一经发现房管局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执法,对非法民宿进行整治,杜绝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
1:民宿开办在小区是不允许的;
2:如要从事商业用途,需先“房改非”,改变规划性质,再到消防局申报消防建审和房屋安全鉴定;
3:然后再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审报,由公安分局审批。
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希望出租房屋的房东、租赁户尽快将租房协议、承租人的信息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2:希望各位业主保持理性态度,杜绝采用过激行为如:堵锁眼、乱倒垃圾、跟踪尾随等行为,来解决此事,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肇事者。
2.做民宿怎么样才算合法的,要有哪些手续
首先办理工商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去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比较麻烦,有规模要求,床位要求,每个房间的面积要求,还有晚上安保巡逻值班。 旅客登记制度,访客登记制度,贵重物品保存登记制度。
还应该参加公安局举办的旅馆业从业人员培训等。消防也是要的,你到公安局的消防处,或消防支队办理。
当然,初审应是当地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民警。 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备案手续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下列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一定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一.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一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并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三.经营旅馆,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四.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该予以协助。
3.私自开家庭旅馆违反什么法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家庭旅馆”全部是利用家庭住房简单改造而成,建筑材料和设施不是消防安全材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且安全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制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4.宾馆酒店住宿规定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
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里灭失、毁损的客人的贵重物品,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 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 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客人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
5.私自开家庭旅馆违反哪些法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家庭旅馆”全部是利用家庭住房简单改造而成,建筑材料和设施不是消防安全材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且安全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住宿实名登记制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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