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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耐用限法律法规规定

时间:2021-05-08 22:48
本文关于电气工程耐用限法律法规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求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关于电气工程部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2.电力工程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电气自动化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 00DX001 (12.2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 (12.31)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04DX003 (01.09)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05DX004 (01.13)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 05SDX005 (01.18)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05SDX006 (02.14) 建筑电气实践教学及见习工程师图册 05SDX007 (02.23) 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 06D105 (07.06)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示例 07FD01 (08.21)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 07FD02 (08.21) 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07FJ05 (10.31)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 05SFD10 (11.17)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 94D101-5 (11.25)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安装 00D101-7 (11.25)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 03D103 (12.03) 干式变压器安装 99D201-2 (12.03) 蓄电池安装 95D202-1 (12.03)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03D501-3 (12.03) 接地装置安装 03D501-4 (12.03) 变配电系统智能化设计(10kV及以下)03D602-1 (12.03) 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03D603 (12.03) 6~10kV配电所二次接线(直流操作部分) 01D203-2 (12.10) 特殊灯具安装 03D702-3 (12.10) 小演播室及多功能厅灯光设计 03D704-1 (12.10) 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 04D202-3 (12.12) 电气竖井设备安装 04D701-1 (12.12) 电缆桥架安装 04D701-3 (12.12) 电热采暖、伴热设备安装 03D705-1 (12.12)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04D702-1 (12.16)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 04DX101-1 (12.18) 云南建筑网 钢管配线安装 03D301-3 (12.22) 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 01D303-3 (12.22) 洁净环境电气设备安装 06D401-4 (12.22) 小城镇住宅电气设计与安装 05SD604 (12.22) 用户终端箱 05D702-4 (12.22) 电力电缆终端头及接头 93(03)D101-3 (12.24) 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 99D303-2 (12.24) 封闭式母线安装 91D701-2 (12.24) 水箱及水池水位自动控制安装 90D703-1 (12.24) 电力电缆井设计与安装 07SD101-8 (01.04) 电气设备节能设计 06DX008-2 (01.19) 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设计图集 04CD01 (03.02) 室外变压器安装 04D201-3 (03.02) 吊车供电线路安装 06D401-1 (03.02)。

4.电气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水 木 清 华电气行业法律法规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发布部门/标准号|实施日期|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大|2004.03.14|26条/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2005.08.28|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大|1995.01.01|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大|2009.06.01|1/2/5/7/10/14/15/16/17/18/19/20/21/30/32/40-53/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大|2002.11.0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大|1992.04.03|全文|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大|1989.12.20|全文|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大|2008.06.01|5/10/13/14/15/16/20/21/22/23/24/25/29/32/33/55|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大|2009.06.01|全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2008.1.1|全文|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大|1988.04.13|全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2007.06.01|全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人大|2005.4.1|9/15/16/35/36/41/第五章|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人大|2003.01.01|18/19/20/26/27/28/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人大|1986.07.01|全文|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大|1997.03.01|4/5/6/7/10/11/13/14/15/16/17/24/25/28/34/第四、五、六、。

5.电力工程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电气工程耐用限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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