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如何申请电池进出口备案书
进出口电池备案 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出口商或进口代理人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工作程序 主要依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44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企业提出申请---审核---按规定抽样进行检测 -----签发《电池备案书》 申报要求 备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具体人名)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备案申请人和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汞含量声明、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必须提供正、负极化学反应方程式)、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提示 如果备案申请的出口电池产品不是备案申请人的自有品牌,则应提供与该品牌所有人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
办理部门:当地检验检疫局(具体需在咨询) 简易流程: 备案申请人: 出口备案由出口电池制造商申请办理。 进口备案可由进口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申请办理。
二、备案申请与提供文件: 1、填写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样品: 1、含汞电池产品: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到制造厂抽样。 进口含汞电池由申请人送样,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一般可送30个)。
2、不含汞电池产品:一般要求提供一个样品。 四、检测申请: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五、领证: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 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第五条 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第七条 汞含量专项检测 (一)检测单位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
(二)抽样 1.出口电池产品,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到电池产品的制造厂抽样; 2.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 3.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本由申请人送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三)样本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 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签发有关单证 1.样本经检测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本经检测,其中有一个样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则判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量汞含量不合。
2.电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和报检指南
(一)受理备案和报检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进出口电池产品需办理备案后,才能办理报检。电池备案和报检的范围是:海关商品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受理时限和地点
1、备案的受理时限和地点: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相关入境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报检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报检的受理时限和地点:进口电池的报检人在商品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通关手续;进境货物通关放行后20天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口时,报检人最迟应在电池产品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需提交的单据
1、备案所需主要单据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
a.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b.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d.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报检所需主要单据
a.《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常规报检单据;
b.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c. 出口到非洲的电池(包括光身电池、电池散件)需要提供单独备案书。
(四)报检注意点
1、废电池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不允许进口。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3、随整机进口的电池产品可不单独报检。
3.如何申请电池进出口备案书
进出口电池备案 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出口商或进口代理人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工作程序 主要依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44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企业提出申请---审核---按规定抽样进行检测 -----签发《电池备案书》 申报要求 备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具体人名)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备案申请人和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汞含量声明、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必须提供正、负极化学反应方程式)、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提示 如果备案申请的出口电池产品不是备案申请人的自有品牌,则应提供与该品牌所有人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
办理部门:当地检验检疫局(具体需在咨询) 简易流程: 备案申请人: 出口备案由出口电池制造商申请办理。 进口备案可由进口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申请办理。
二、备案申请与提供文件: 1、填写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样品: 1、含汞电池产品: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到制造厂抽样。 进口含汞电池由申请人送样,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一般可送30个)。
2、不含汞电池产品:一般要求提供一个样品。 四、检测申请: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五、领证:地点(需咨询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 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第五条 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第七条 汞含量专项检测 (一)检测单位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
(二)抽样 1.出口电池产品,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到电池产品的制造厂抽样; 2.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 3.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本由申请人送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三)样本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 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签发有关单证 1.样本经检测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本经检测,其中有一个样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则判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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