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职工档案有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9:00
本文关于职工档案有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企业职工遗留档案与什么法律有关

1、“企业职工遗留档案与什么法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条例》、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2、“企业职工遗留档案遗失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

(1)负有管理职工档案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职工档案被遗失:职工一是可以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档案局举报、请求查处,二是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负责保管档案的企业索要损失赔偿。

(3)行政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应给予公司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处罚);对相关档案管理人员,会建议、并由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4)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为档案所有人补建人事档案、并承担补建档的相关费用、赔偿档案所有人因为档案丢失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3、说明:全国已有这样不少的案例,但所能得到的赔偿不多,原因就是档案丢失带来的实际损失不好计算、无法评估,诉讼结果,多是判令企业为员工补建 档案了事。

2.企业职工遗留档案与什么法律有关

1、“企业职工遗留档案与什么法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条例》、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2、“企业职工遗留档案遗失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

(1)负有管理职工档案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职工档案被遗失:职工一是可以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档案局举报、请求查处,二是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负责保管档案的企业索要损失赔偿。

(3)行政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应给予公司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处罚);对相关档案管理人员,会建议、并由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4)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为档案所有人补建人事档案、并承担补建档的相关费用、赔偿档案所有人因为档案丢失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3、说明:全国已有这样不少的案例,但所能得到的赔偿不多,原因就是档案丢失带来的实际损失不好计算、无法评估,诉讼结果,多是判令企业为员工补建 档案了事。

3.关于档案的违法行为

关于档案的违法行为,大概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律责任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是什么

转载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 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

5.关于档案的违法行为

关于档案的违法行为,大概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律责任如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档案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该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该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工作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7.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职工档案有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投资机会参考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