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气瓶气罐装运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气瓶在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运输和装卸气瓶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工具、车辆上应挂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运输可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工具应挂上“危险品”标志等。 (2)气瓶运输装卸时必须配备好瓶帽或护罩,并配备好符合要求的防震圈。
装卸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接或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用抛、滑、滚、摔等方式装卸气瓶。 (3)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
用机械起重机吊运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或坚固的吊笼内,并固定垫稳,方可吊运。严禁使用链绳、钢丝或钩吊瓶帽等方式吊运气瓶,以免吊运过程中出现气瓶滑落、坠落而造成事故。
(4)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气体介质的气瓶,若有可能出现因气体介质相互接触而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或不同种类气体的现象,则严禁同车(厢、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的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在运输车辆上放置必须平稳,并固定牢靠。
气瓶在车厢上放置(横卧放)时,气瓶的瓶阀端应全部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能超过五层;气瓶在车厢上垂直放置(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6)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在夏季运输气瓶时,运输车辆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时,运输车辆上应配备与气瓶内的气体介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8)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和交通要道等附近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9)装有液化气体的气瓶,严禁长途运输。
(10)充装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司机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2.钢瓶的气瓶安全运输的原则
1. 运输工具必须安全可靠。全塑型气瓶推车和常见的金属气瓶推车相比,在运输过程
不产生摩擦火花,不会腐蚀,不产生噪音,不需要维护。另外,全塑型气瓶推车比金属气瓶推
功能更强,平衡性更好,操作性更好。质轻、不费力,耐用。可以适合于任何路面,搬运气瓶的
径可高达31厘米。
2.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 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3.非法运输液化气和气瓶怎样处罚
1、液化气钢瓶超期严禁充装,如果你的气瓶在充装时就已经超期,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充装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条 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2、如果充装时在有效期内,使用单位或人员名知超期还在使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用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乙炔气瓶库房与生活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十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二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三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关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扩展资料: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六十四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第六十五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气瓶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以免损伤和损坏气瓶;(2)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它安全的方式解冻,不准用明火烘烤,以免气瓶材质的机械特性变坏和气瓶内压增高;(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助战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余压宜留o.49MPa(5Kgf/cm2)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以免失电时气瓶从高空坠落而致气瓶损坏和爆炸;(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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