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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时间:2021-05-09 10:30
本文关于长租公寓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有关租房的法律问题

我碰到过这种事情,当时我就直接报警了,还是有点效果的,呵呵

我是学法律的,对于这种情况我翻了很多法条,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房东私闯租客房间的这种行为还是明显违反法理的,我个人认为房东的这种行为应该是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因为房东虽然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但既然已经租给了别人,就是让渡了房屋的使用权。租客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当然也享有其房屋私人空间不被他人侵犯之权利。房东私闯租客房间,就是侵犯了租客的私人空间。私人空间虽然不一定就是隐私,但在这里我认为就是隐私,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就会以这样的理由去投诉或诉讼。

至于房东讨要租客私人储存室的钥匙,那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我的私人物品当然是由我自己处分,为什么要给他钥匙?这个宪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租房子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房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1、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 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

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2、确定房屋类型 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

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

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4.短租房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租房,现在很长常见的行为。

租房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有长租和短租。短租房的好处就是便捷,基本上属于随住随走,但是短租房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那么具体有哪些风险?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 短租房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租赁期限约定过短 针对营业机构来讲,审批一个医疗机构场所本身就是极困难的事情,要经前置审批、装修、消防改造、环评、验收等多个环节,所以迁址一直都是医疗机构的大忌。

所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切忌将租赁期限约定过短。若房主坚持签一年到三年的租赁合同,那么无论这房子表面上看起来都有多么完美无缺,都要慎之又慎。

否则,可能刚刚经验收合格,还没开业,就要面临迁址了! 二、房屋权利存在瑕疵 所谓的房屋权利存在瑕疵,其实存在很多种情形,在本小文中不可能一一列举,所以只简单介绍一下常见情形。 三、房屋性质存在严重瑕疵 该种情形是指,将本来的住宅性质改为办公性质,或者房屋性质存在其他不利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这里又可能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自行将房屋性质更改;另一种是业主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 针对前者,普通的当事人很难马上察觉,在考查时可以着重注意:是否距离居民楼或小区很近?是否房屋规划不合理?是否与小区局面共用垃圾处理系统、排水系统或出入口等,为了谨慎起见,若在签订协议前存疑的,建议寻找专业律师对其房屋性质、规划用途和当时的规划图纸、建设图纸进行调取,并佐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备待查。

针对后者,其实规避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要求业主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重点核对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房屋所在地、房屋性质等信息,以防范风险。 四、房屋存在担保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租了一个已经被抵押的房子,一旦有一天业主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拍卖该抵押房产进行优先受偿。而由于租赁在后,债权人有权要求承租方将房屋腾退或者提高房价。

所以,租赁房屋时,必须要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若存在抵押担保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在房产证中予以明示。

若发现存在担保情况且还未解除,那么在承租该房屋前,应对未来可能的风险进行综合防控。 五、违约金比例过高 出租方为了避免承租方不能按时交纳租金,往往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数额都是按照承租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说,一旦出租方约定每逾期一日的,需缴纳百分之多少作为违约金时就要格外注意,应进行综合计算,确定是否约定过高。若过高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调低比例。

六、优先续租权约定不明 约定优先续租权的好处在于,一旦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但请注意,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优先续租权”进行过阐述,故在签订类似优先续租权条款时原则上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主,所以是否“优先”、是否“同等条件下”、是否有其他约定,都应以双方实际谈判结果为准。

5.关于租房子的法律问题

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个人租房纠纷通常情况下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关法律机构介入进行解决。纠纷通常由于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所以在约定时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1、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2、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3、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宣传水平,其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而且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变形、简单化的错误倾向,以至后来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6.对租房法律有何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祖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 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长租公寓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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