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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测试简报

时间:2021-05-09 11:24
本文关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测试简报,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共基本知识、基本能力测试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布时间:2007-9-19】 【作者/来源:国务院】 【阅读:48761次】 【关 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止回阀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全阀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

2.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特点包括哪几个方

安全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教育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应与高校的一切教育活动相联系,应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结合,但安全教育又有其自身特色和特定内容,从安全防范角度讲,大学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国家安全教育随着高校改革开放的深入,境外人员来高校参观访问、举办讲座、讲学、留学、科技合作等情况日益增多,使高校的国家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为提高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使其能正确认识改革开放条件下隐蔽斗争的新形式和新特点,自觉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当前应重点抓好“三项教育”,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抓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等宣传舆论工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使每个学生认识到,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每个大学生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强化责任意识。

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要联系中国近代史,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条线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激发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大学生对党和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抓好保密教育,强化防范意识。

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学校要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增强大学生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使每个大学生在对外交往中能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网络安全教育近几年来,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进入网络领域的人越来越多,高校学生几乎人人涉足网络,虽然他们有驾驭网络的技能,但对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知之甚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相对淡薄。 当前,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黄毒侵入,反动言论侵入,教唆犯罪侵入。

针对上述这种情况,目前网络安全教育重点抓好这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学校要通过创办网络安全主页,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及时的登载,这样既方便学生学习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使学生一进入网络首先能感受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氛围,在思想上形成一道能抵御外来反动、邪恶势力侵蚀的“防火墙”。

二是积极开展“呼唤网络文明,净化网络环境”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倡网上道德,树立良好网上风气,摈弃不文明、不道德的网上行为,自觉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侵蚀,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

三是积极开展网上正面宣传教育活动,用科学的理论占领网络阵地。要教育大学生不登录反动网站,不看淫秽及内容低调的网页,不下载传播反动及煽动性信息,不在网上发表煽动性言论,对个人电子信箱中接收到的反动信件要自觉删除,保证不转发,不投递。

实践证明,教育学生自觉抵制校园网上的有害信息,是防止校园网络遭受非法侵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三)消防安全教育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招生数量的不断扩大,校园内人员密度相应增大,消防重点部位不断增多,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当前大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有的学生遇到火灾发生时,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报警,由于没有掌握简单救火常识,往往小火酿成大灾;也有的学生在火灾发生时,因缺乏自防自救的知识和能力,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间,最终被火魔无情地吞噬。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如何加强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一是组织大学生学好消防法规,用好消防法规,提高依法治火的观念。

要教育学生在平时学习、生活中,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原则和规定办事,自觉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是要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灭火技能和火灾发生时逃生、自救、互救本领。

学校可采用消防知识讲座、举办消防运动会、图片展览、演示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和不同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方法,进行模拟消防训练,让学生熟悉防火、灭火全过程,从而使他们熟练地掌握“三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知防火制度)、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的发生。

(四)防盗窃教育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学生宿舍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使学生遭受物质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针对当前学生宿舍盗窃犯罪上升的特点和原因,学校必须加强大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宿舍盗窃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治安防范意识。一般来说,防盗工程多注重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中最重要的是防盗意识的树立和增强,而防盗意识的确立和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程度和广泛性。因此,学校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思想。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发布:2011-04-22,实施:2011-05-01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事故的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律师解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要由其财产赔偿,否则由监护人赔偿,见《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供参考。

5.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手抄报 内容

珍爱生命 文明出行 提到出行安全,很难不让人想到交通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安全总是围绕在我们身边。只要你一出行,便同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

当我们行走在马路上,总会发现有些人骑车逆行、乱闯、超载、疲劳驾驶……这些交通违规的事例不胜枚举。而这些数不胜数的事例,更应该使我们提高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不然,我们有可能在不轻易间,便失去了人生最宝贵得东西! 生死,仅在一念之间! 可是,却有很多人一失足成千古恨,成了“马路杀手”的替死鬼。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

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啊!死伤无数,亲人悲痛欲绝,令人产生怜悯之心,血迹斑斑的场面真是惨不忍睹啊! 惊讶之余,我们应该坐下来反思:我国为何引发如此之多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何如此之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人不重视交通规则,因而引发了接二连三的血案。 俗语云:安全在于提高警惕,事故出于麻痹大意。

在人们的眼中,造成悲剧的发生,就是开车不谨慎,要不然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确如此,如果人们不在酒后驾车,不在技术上逞能,不在驾驶时横穿马路,每一个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社会不就没有令人因失去亲人而伤心欲绝的交通事故了吗?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予我们的,一个人不会有第二次生命,所以我们应该倍加珍惜。

有了生命的存在,才能成就我们一个个五彩的梦。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建设者和主宰者。

作为一个小学生,更加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为了自己,珍爱生命,才是你幸福生命的最好标志。

亲爱的同学们!当你肩并肩“潇洒”地骑行上街时;当你在马路上嬉笑打闹时;当你横穿马路时,当你在翻跃栏杆时;你是否想过,这样做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安全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尤其对我们学生来说,只要稍微不在意后果将不堪设想!父母养育我们,国家培养我们,都希望我们能健康成长,我们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注意安全。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测试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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