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欧盟急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2.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行 的法规是欧盟2004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 No。
1935/2004,并于2006 年10月27日起强制执行。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
1935/2004/EC是一个框架法规,目前欧盟成员国有: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希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 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塞浦路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国、马耳他、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27个国家,其中德国、法 国、英国、意大利有自己国家当地法规,除符合欧盟食品级指令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德国(LFGB)、法国(DGCCRF)、英国(UKSI 898: 2005)、意大利(DMorDMH) 当地法规。
该指令的实施,不仅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 的出口,同时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而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广泛的影响。 (EC) No。
1935/2004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的基本框架法规,这个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 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该法规。
从 某种意义上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EC) No。
1935/2004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 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 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 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
新法规 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可追溯 性。欧盟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方面的现行法规还有 1935/2004EC、90/128/EEC、82/711/EEC、85/572/EEC 等。
其中针 对包装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规90/128/EEC中规定了塑料包装材料中 的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过10mg/dm3;容量超过500 ml的 容器、食品接触表面积不易估算的容器、盖子、垫片、塞子等物品,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超过60 mg/kg。 94/62/EC法规对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作了规定。
3.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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