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西安市合疗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西安市长安区2017年新农合大病报消的新规定是什么
您2017新农合缴费标准各并完全 贵州省例:2017新农合缴费标准提高120元 11月21贵州省卫计委组织相关专家统复近段间群众关于新农合参保留言疑问贵州省新农合政策进行解读称凡具贵州城乡户籍口家庭单位均自愿参加新农合;病保险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2017贵州省新农合缴费标准提高120元低于全同类省、区水平 相关专家解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政府筹资病统筹加门诊统筹主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贵州城乡户籍口家庭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均参合城村村民、进城务工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读农村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贵州省新农合参合间般集每9月至2月底1月1-12月31保障享受期 针群众参加新农合收益疑问贵州省卫计委相关员解释认首先参合员按政策规定缴纳部其余部由央、省、市、县财政给予补助;其参合员病村卫室、乡镇卫院看病或经转诊至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所支付医药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省、市、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结报参合群众院结账需支付自付部;再新农合重点解决病问题参合群众病住院产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通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剩余费用达病保险报销条件再由其按比例给予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关于参合标准相关员释疑称根据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卫基层发〔2016〕16号)明确:各级财政新农合均补助标准达420元农民缴费标准全平均达150元左右目前贵州省缴费标准低于全同类省区水平2017贵州省新农合现缴费标准提高120元仍低于全同类省、区水平提标依据于贵州省农村居民均支配收入与新农合缴费标准合理比例计算范围值 贵州省卫计委相关士介绍新农合属于社保险范畴医疗保险种遵循数则体现互助共济随着政府补助标准逐提高贵州省每均提高新农合报销标准 目前贵州省新农合报销实行差异化补偿政策病基层医疗卫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低于80%经转诊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低于60%(非转诊除外);病产高额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病保险(政府每位参合群众都购买病保险参合群众另外交费)政策补偿参合患者或累计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达新农合病保险补偿条件低报销比例低于50%高报销比例达90%力保障参合群众患病导致灾难性经济支 谢谢阅。
2.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
3.西安市合疗医保合并后报销存在冲突怎么办
农村合作医疗和公司上的社会保险有冲突,只能报销一份。
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等。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待遇区别:
城镇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两方共同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城镇居民个人承担。
户口在农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但医疗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医保待遇上没什么大的区别,农村相对来说更合适,因为国家财政有专项资金来补贴,所以缴的钱比较少,但待遇不比城镇的差;而养老保险相对来说城镇的比农村的就高多了。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法律探究
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维度” 作者:吴师法 康壮壮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任务。
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快农村的卫生事业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快农村的卫生事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当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完善与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更为中国广大农民所关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推进与实施各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最有力的保障。
2010年,是我国建立惠及每一个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年,同时也是建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年。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法律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
如何更好的将两者结合以顺利完成2010年的双向目标,是我国应立即解决的一个难题。 关键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立法保障 医疗法制 法律维度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数占据人口总数的70%之多。
因此三农问题历来都是中国高层所高度关注的课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平定社会大局、繁荣经济、稳定政治有着巨大的社会效应。
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卫生事业的加强与发展。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与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关注农村的医疗卫生现状。
据调查显示,目前老百姓对医疗关住的程度高达80%。这多少反映出医疗制度完善与推广的积极影响。
⑴但无论如何,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存在着另人恐惧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干部开始侵吞医疗专款、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排斥合作医疗、越来越多的政策开始变为一纸空文。这其中固然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凸显,但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力量予以保障实施。
这个时候人们想到了法律,想到了一向以“公正、合理、客观、文明”自居的法律,试图借助其与生俱来的权威驱散上述诸多问题。2010年,我国要实现“在全国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我国也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看似毫无相干的两种事物在人民内心的呼喊中历史地必然地走到了一起,也留给我们一个难题: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成我们预定的宏伟目标?法律在思考着,同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在摸索着。英国的一位天体物理学家亚瑟.爱丁顿曾言:“在属于内心和外界的两种经验之间搭任何桥梁,时间都占据着最关键的地位。”
⑵这似乎给我们以启发,我们甚至可以接着说:“在由经验规则构成的法律与致力与社会实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修筑协调稳固的交接桥,时间与空间同样占据了最核心的地位。”换句话说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莫过于使用时间与空间赋予我们的手段而行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工作本身包含了时间与空间的问题,也即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法律,必然要考虑时间问题与空间问题。⑶这正是本文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维度”。
其包含着立法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大方面。因此本文正是从这个出发点着手,试图从时间的、空间的的角度去审视和探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问题,以期为处于试点阶段的工作在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下提供某种立法的价值趋向和精神追求。
这也就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归宿点。以下试详细论述之:一,法律与疾病结缘疾病是健康的对立物。
⑷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将疾病归于天意,天意。棉队疾病人类显得万分渺小。
不如近现代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么对疾病有了正确的看法,也有了抵御疾病的医疗之术。但这种抵御与防范的不确定性、不均衡性以及脆弱性在中国农村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许多农村地区,棉队疾病,农民不知所措——有的只是“小病靠扛,等活;大病靠天,等死。”,知的只是“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几乎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获的只是“耕一春,收一秋,病一次,含白流。”
!这种状况虽然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饿推广有所缓和,但它仍然是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的真实生活写照。因此,疾病成为了一种生活。
一种不可避免的生活。如果说健康构成了生活的安全,那么疾病则增添了生活的风险。
有了风险就需要保障,而保障又构成了法律的终极命题,因此法律与疾病在这个意义上归结到了一点上。法律源于生活,⑸虽然现代化的法律越来越失去了大众色彩,从大众话语锐变为精英话语,但这种经过人类高度发达的文字装饰过的法条仍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
每一条法则努力向世人展示其温情的一面,试图帮助人们战胜冷酷黑暗的情节;每一条法则都内在的蕴涵着道德关怀,追求着“人应当享有怎样的生活”这一终极命题。在这里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拒绝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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