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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协会

时间:2021-05-17 07:45
本文关于投资者保护协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7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应从哪些方面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它代表着券商的利益,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有欺诈行为人。

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 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新股审核费;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等。 第三,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

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应当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

集团诉讼在国际证券业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落实。

第五,应当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与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存在许多问题,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应当明确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

3.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能有多少钱入帐户

昨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见诸报端。

市场颇为关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问题也有了答案:660多亿元启动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划转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和央行再贷款,而基金后续补充渠道则有交易经手费、券商缴款、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发行债券等。 那么,每年到底会有多少补充资金能流进保护基金账户呢? 经手费每年约2个亿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在《管理办法》中,经手费被列为基金的第一项来源。 然而根据近年来深沪两市的年交易量和相应经手费率测算,20%的经手费每年总共也就在2亿元左右。

况且,如果风险基金未达上限,经手费的一部分还须优先满足这部分需要。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于2000年4月开始建立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

据了解,风险基金收取来源包括经手费、席位费、会员费、新股冻结资金利差、对会员罚款罚息等,但经手费在其中占了绝大部分。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介绍,风险基金上限是累计计算的,按照有关规定,两个交易所要分别达到10亿规模的上限。

目前由于沪市交易量较大,上证所风险基金已经达到上限,而深交所尚未达到上限。 这样的话,深交所只能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之后,才能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应的交易经手费纳入保护基金。

券商年缴款约为10亿 《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证券公司要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按较高比例缴纳。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4年的数据,114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70亿元左右,如果取2。5%缴纳比例作为平均值,则每年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4。

25亿元。即使这114家证券公司均按最高比例缴纳,每年缴纳额也不过8。

5亿元。 如果算上未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的其他二三十家券商,估计全部券商每年最高缴款额可能不超过10亿元。

此外,考虑到保护基金根据券商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分类收款,经营差、风险高的券商缴纳比例高,而其营业收入基数较小;优质券商缴纳比例低,而其营业收入基数大,这样总体来说,证券公司缴纳基金总额可能比上面测算的数值还要小。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仍是大头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曾是上市公司的一块“肥肉”,但自今年1月17日起,股票、可转债公开发行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规定全部缴存至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保护基金公司的63亿元注册资本金就源自财政部的专户拨款。 由于近年来新股发行萎缩,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缩水不少,但其几十亿、上百亿的收入规模在保护基金来源中肯定是个大头。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这部分收入未来仍有提升空间。一是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可能会有更多的大盘蓝筹股登陆深沪市场,申购冻结资金量自然会水涨船高;二是新股发行重启后,网下申购比例可能会提高,目前业内对此呼声日隆。

其他几项来源尚难确定 保护基金的其他几项来源规模都难以确定。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员梁静分析说,“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应是指证券公司进入结算后,从出售证券公司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从海外同类基金运作情况来看,机构主要是指财政部拨款,组织和个人捐赠很少见;“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是指基金投资收益。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梁静认为,这种特殊债务风险并不是很大,其偿还来源,一是基金的投资收益,二是经常性的收益,指经手费缴纳、券商缴款等。

不过《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指出发债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发债的规模如何确定等。 券商负担加重多少? “证券公司缴纳基金,肯定会加大券商经营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现金流。”

某证券公司人员直言不讳。按规定,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列入经营成本,以中型券商年营业收入4个亿、1%的比例缴纳来计算,每年要增加400万元的成本。

至于如何缴纳,《管理办法》作了一个大致的规定,即有经纪业务的,要“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业内人士分析说,这意味着年终要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之所以按佣金收入流量动态收取,可能是因为这样比较容易操作。但营业收入不同于佣金收入,还包括投行业务收入、自营收入等,这样,在年终结算时就必须根据其审计后的实际收入多退少补。

不过,有的公司营业收入可能为负值,这样的券商还面临保护基金公司是否要返还其已缴款的问题。 至于各家证券公司的缴纳比例,业内人士认为,保护基金公司应会依据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给出的结论来区别对待,例如参考分类监管标准,对创新类、规范类等不同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缴纳比例。

尽管不少券商担心自身负担加重,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保护基金的建立会加速券业重组,高风险券商退出将更顺利,这样有利于券业。

4.FSCS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是什么

英国的投资和存款保护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于2001年根据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SMA 2000)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负责实施。该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同时又是受金融监管局(FSA)监督的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保险和投资赔付。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2009版)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P319-320页。

投资者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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