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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bot投资协议

时间:2021-05-21 06:35
本文关于高速公路bot投资协议,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1日讯:

1.高速公路BOT的合同是什么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大笔资金,未筹齐款项,能签订投资协议吗

据我所知,在项目协议签订初期,不可能筹齐款项,因为你还不能确认BOT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协议能够顺利签署,这是其一,其二,因为项目的投资额巨大,在没有进入项目实施期及提前使用贷款,财务费用会被恶意的加大,这对于投资者是极为不利的。

正确的作法是,先取得银行授信并让授信银行开具同等额度的贷款承诺函,据此可以证明贷款已经落实。除去银行贷款,其他可用资金为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股东出资款(如果吸收其他股东的话),如果上述资金额度仍嫌不足,可以引入保险、基金、债权等其他类融投资类资金。

3.高速公路BOT方式如何记账

高速公路是一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务,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这项无形资产即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BOT根据项目进展,其收入确认一般分两个阶段:项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高速公路大修费用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高速公路大修是对建成使用后的高速公路进行的预防性、应急性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恢复原设计状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改善通行条件,但并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也不能延长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里程,所以不宜将高速公路大修费用资本化,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应将其费用化,将大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OT项目移交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公路收费权记入了“无形资产”核算,在特许经营期内已摊销完毕,高速公路日常经营养护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到期移交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 例: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

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

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按7:3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占30%,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 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 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丙。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配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应付账款——地方政府(30%)。

(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3月4日公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十一五”时期,交通运输业成就卓著,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预计“十二五”末将基本建成,届时,中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有望达10万公里,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5年增加63.9万公里。

4.对方出资修建高速路,收费20年这样的合同叫什么

就是所谓BOT模式合同。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

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

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

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

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5.BOT项目融资是什么

所谓BOT项目融资,是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公司在政府授予特许期内拥有运营和管理该项目,并通过提供产品、收取服务费用,回报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得合理利润。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近两年来,总公司成功地参与了咸阳渭河三桥、京承高速公路二期、遂渝高速公路和南京过江隧道等一批BOT项目的建设。

由于总公司参与大型BOT建设项目刚刚起步,缺乏经验,国家对BOT项目的立法尚不健全,如何积极、稳妥、安全制订项目融资方案十分重要,确实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更加关键。本文重点探讨BOT项目融资方案和有效控制融资风险问题。

高速公路bot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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