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1日讯:
1.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
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
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2.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纳税误区有哪些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纳税误区:一、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利润,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也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律师提示: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该按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经营亏损,而企业合伙人本身生产经营有盈利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冲减本企业的盈利。即:a有限公司与h自然人成立了s有限合伙企业,s有限合伙企业2013年经营出现亏损,按照合伙协议,a公司承担170万元,而a公司当年自身经营有300万的盈利,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a公司不能以合伙企业的170万亏损来冲减其生产经营的利润,其2013年需要按照300万的利润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不管是赢利还是亏损,都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割,所以穿透税制没有法人税制中的亏损弥补问题。但中国税法现在强行规定合伙企业亏损得划分,这就势必会出现穿透税制的亏损弥补问题,显然这是中国穿透税制特有的问题。
三、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过程中,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税前列支,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工资支出虽然也参照计税工资执行,但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在内,即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前列支范围缩小了。
但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因此,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列支。
四、合伙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五、合伙企业无权也没有义务代扣代缴。 法律并没有对合伙企业在向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利润分配时赋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合伙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实现的利润可以直接进行利润分配,其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提示: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
企业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机关或组织随意设定的。 六、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适用股息所得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4.最近颁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省市、
北京市
一、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6.09 版本)
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五、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管理办法
六、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七、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天津市
一、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二、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
记的意见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八、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
法
上海市
一、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二、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
三、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四、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五、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六、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七、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八、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重庆市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二、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富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
一、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管理办法
三、无锡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常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
一、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
一、山西省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4
广东省
一、深圳市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二、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安徽省
一、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
陕西省
一、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
一、南昌高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福建省
一、福建省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一、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
河北省
一.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二、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在线Q23336476
5.今晚开讲:合伙企业税务原理,合伙企业要缴纳哪些税
有限合伙企业以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税收的特殊性、利润分配的灵活性和无需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优势,更有利于资本与管理的有效整合,并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的认同。
截止2016年6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限合伙企业达到90651家(在业和存续),仅在2015年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就达到65150家,福建达到1880家。本文结合国家和地方出台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基本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然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因此,二者相比,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双重税负的问题。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现行有效的主要法规政策如下:(一)16号文(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税[2000]91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不利于专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84号文(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但是,对合伙企业其他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65号文(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合伙企业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9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1)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4)业务招待费支出。(五)159号文(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即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然而,159号文没有区分法人及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类型和性质,均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与合伙企业法不相符。(六)62号文(财税[201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在91号文的基础上,根据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七)116号文(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二、各地方实施情况在地方法规和政策层面,各地方政府为鼓励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其中都含有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纵观各地出台的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大多只是重复上述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但也有细微的突破。以下分别以上海市、北京市和福建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例:(一)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
6.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一、外资参与PE的限制
国内目前并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上海和北京已有允许外资参与PE的相关方案、政策出台。像腾讯众创空间就是这样的,支持大众创新的新政策。
(一)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参与PE的试点方案(近期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展开试点)
方案要点如下:
1、出资比例:外资参与人民币PE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上限为50%,其将参照QFII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进行。申请QFLP资格的外资须达到一定条件,如管理基金的规模、从业经历等。
2、换汇额度:作为一支人民币PE基金发起人的外资GP和外资LP,其一次性换汇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该人民币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GP换汇额度上限为5%。
3、投资领域:不得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
(二)北京出台关于外资参与PE的相关政策
09年底,北京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京的注册设立、政策支持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暂行办法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与内资基金相同的政策支持。对在北京注册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主要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不出资金,直接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类似职业经理人)。由此判断我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仅可担任LP(即有限合作人,出资而不直接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基金方面的事宜。
除上述规定外,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国资设立PE管理企业方面的限制,尚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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