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税基侵蚀贷款投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1日讯:
1.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发达国家怎么做
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的发布,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构建进入了与国内法衔接的新阶段。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合作开展两次“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业务培训。 培训紧密围绕境外投资税收管理,讲授了境外税收的核心原则、税收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境外收入的特点和来源、税收协定的应用、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申报、境外税收风险管理、BEPS15项行动计划及最新进展。
美国、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及西班牙的专家分享了各自国家在上述领域的实践和经验。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
1 明确构建境外税收体系的理论基础 国际税收的核心原则。在实施税收管理过程中,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分为全球征税体系与区域征税体系。
全球征税体系对其税收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不论收入来源于国内或国外。区域征税体系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不管取得收入的人是否是本国居民。
各国一般将两个体系结合使用。确定收入的来源和征税方式在全球征税体系和区域征税体系中都非常重要。
全球征税体系中,确定收入来源关系到境外税收抵免问题,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区域征税体系本身就在收入来源地范围内征税。在征税方式选择上主要有净额征税和全额征税两种。
税收协定的作用。税收协定不应对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而应有助于资本、劳动力、货物和服务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使用。
这也是各国积极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并进行广泛国际税务合作的目的和宗旨所在。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税收协定可适用以下方式:一是对于属地原则国家的常设机构,设立净额利润征税的起征点。
二是降低对全额利润征收预提税的税率。三是提供特定的方式(如国外税收抵免或免税安排)消除双重征税。
四是提供最低限度的税收无差别待遇保护。五是通过特殊规则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体系,如为了解决双重不征税改变利润的来源地确认规则。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消除双重征税最初是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来解决的。
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通过国外税收抵免和免税以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然而,由于各国基于不同的税收理念和征税主权观念,双重征税仍然不可避免。
后期,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分配税收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征税权。协定也可以通过设立国外税收抵免或免税制度消除双重征税。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也可以就收入的项目分配征税权等达成一致来分配征税权。 2 践行以自我遵从为税收战略的分类管理 以促进纳税人自我遵从为税收战略的优先目标。
美国、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通常要求纳税人通过自我税收评定进行自我遵从管理,并通过一系列促进纳税遵从的措施,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美国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提出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纳税遵从”的治税理念。
此外,这些国家普遍推行将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模式,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制定控制策略。澳大利亚税务局将2020年目标设定为四部分:目的明确和受尊重的关系、专业和富有成效的组织、现代的个性服务和更易于纳税人参与。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机关“围绕纳税人需求为中心”来设置组织结构,建立制度体系,设计工作流程。这反映出税务管理模式已经从最初的“按税种”管理,逐步过渡为按“按征管职能”管理,进而转变为引入“整体顾客”的理念进行一系列的纳税服务安排。
以税源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
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设立了四类个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此外,针对重点税源进行专业化管理,专门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分为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有限职能模式和以美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全职能模式。
以风险管理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利用。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遵从风险管理,寻找潜在的不遵从因素,针对遵从风险灵活的采取个性化的应对方法,以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征管成本的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OECD相关成员国形成了针对税收风险的分级风险应对模式,通常称为“金字塔”应对模式。即以纳税人遵从态度为基础,采用不同程度的遵从策略。
优选应对策略主要是按照“金字塔”遵从模型,将纳税人分为自愿遵从且做正确的事,努力了但不能永远遵从,不想遵从但如果给予关注就遵从,决定不遵从四种类型;与其相对应的,应对策略选择次序是,使遵从变得容易,帮助其遵从,通过发现来威慑,充分使用法律强制措施。 与“金字塔”遵从模型递进式的应对策略相适应的风险应对方法,是促进合作与严格执法的搭配使用。
促进合作的有效应对方法包括:使纳税人明晰义务,使之易于遵从,使权力和行动透明化,提供激励。其更进一步包括:税务机关公开其风险领域和重点纳税人群体,事先公开告诉纳税人哪些行为不被接受,向纳税人宣布不遵从行为会面临全部处罚的范围(形式和级别),明示纳税人,税务机关愿意与纳税人合作,如果不。
2.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发达国家怎么做
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的发布,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构建进入了与国内法衔接的新阶段。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合作开展两次“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业务培训。 培训紧密围绕境外投资税收管理,讲授了境外税收的核心原则、税收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境外收入的特点和来源、税收协定的应用、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申报、境外税收风险管理、BEPS15项行动计划及最新进展。
美国、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及西班牙的专家分享了各自国家在上述领域的实践和经验。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
1 明确构建境外税收体系的理论基础 国际税收的核心原则。 在实施税收管理过程中,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分为全球征税体系与区域征税体系。
全球征税体系对其税收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不论收入来源于国内或国外。区域征税体系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不管取得收入的人是否是本国居民。
各国一般将两个体系结合使用。确定收入的来源和征税方式在全球征税体系和区域征税体系中都非常重要。
全球征税体系中,确定收入来源关系到境外税收抵免问题,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区域征税体系本身就在收入来源地范围内征税。在征税方式选择上主要有净额征税和全额征税两种。
税收协定的作用。税收协定不应对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而应有助于资本、劳动力、货物和服务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使用。
这也是各国积极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并进行广泛国际税务合作的目的和宗旨所在。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税收协定可适用以下方式:一是对于属地原则国家的常设机构,设立净额利润征税的起征点。
二是降低对全额利润征收预提税的税率。三是提供特定的方式(如国外税收抵免或免税安排)消除双重征税。
四是提供最低限度的税收无差别待遇保护。五是通过特殊规则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体系,如为了解决双重不征税改变利润的来源地确认规则。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消除双重征税最初是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来解决的。
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通过国外税收抵免和免税以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然而,由于各国基于不同的税收理念和征税主权观念,双重征税仍然不可避免。
后期,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分配税收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征税权。协定也可以通过设立国外税收抵免或免税制度消除双重征税。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也可以就收入的项目分配征税权等达成一致来分配征税权。 2 践行以自我遵从为税收战略的分类管理 以促进纳税人自我遵从为税收战略的优先目标。
美国、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通常要求纳税人通过自我税收评定进行自我遵从管理,并通过一系列促进纳税遵从的措施,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美国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提出了“纳税服务 税收执法=纳税遵从”的治税理念。
此外,这些国家普遍推行将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模式,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制定控制策略。 澳大利亚税务局将2020年目标设定为四部分:目的明确和受尊重的关系、专业和富有成效的组织、现代的个性服务和更易于纳税人参与。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机关“围绕纳税人需求为中心”来设置组织结构,建立制度体系,设计工作流程。 这反映出税务管理模式已经从最初的“按税种”管理,逐步过渡为按“按征管职能”管理,进而转变为引入“整体顾客”的理念进行一系列的纳税服务安排。
以税源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
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设立了四类个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此外,针对重点税源进行专业化管理,专门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分为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有限职能模式和以美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全职能模式。
以风险管理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利用。 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遵从风险管理,寻找潜在的不遵从因素,针对遵从风险灵活的采取个性化的应对方法,以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征管成本的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OECD相关成员国形成了针对税收风险的分级风险应对模式,通常称为“金字塔”应对模式。 即以纳税人遵从态度为基础,采用不同程度的遵从策略。
优选应对策略主要是按照“金字塔”遵从模型,将纳税人分为自愿遵从且做正确的事,努力了但不能永远遵从,不想遵从但如果给予关注就遵从,决定不遵从四种类型;与其相对应的,应对策略选择次序是,使遵从变得容易,帮助其遵从,通过发现来威慑,充分使用法律强制措施。 与“金字塔”遵从模型递进式的应对策略相适应的风险应对方法,是促进合作与严格执法的搭配使用。
促进合作的有效应对方法包括:使纳税人明晰义务,使之易于遵从,使权力和行动透明化,提供激励。其更进一步包括:税务机关公开其风险领域和重点纳税人群体,事先公开告诉纳税人哪些行为不被接受,向纳税人宣布不遵从行为会面临全部处罚的范围(形式和级别),明示纳税人,税务机关愿意与纳税人合作,如果不。
3.蒙牛的注册地为什么是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是英国在西印度群岛的一块海外领土(),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三个岛屿组成。
开曼与百慕大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并称为世界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这三处是世界上离岸公司注册数量最多的地方。为什么偏偏是开曼,而不是其他地方呢?这里是避税天堂在开曼注册公司没!有!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所以开曼群岛被称为一个真正的税务避风港。
开曼群岛在1978年获得一个皇家法令,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目前这个法令继续有效。免除公司还可申请一个20年有效的免除证书,更是进一步保证其无须缴税的地位。
没有利润税、财产税,唯一的税就是印花税,注册开曼公司任何转让或按揭房地产均需缴付印花税,因此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内地企业到开曼群岛注册。不过,据知悉内情的人介绍,开曼群岛,BVI,百慕大等避税天堂国家虽然不对本国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光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是无法避税的。
除非你设立的开曼群岛公司只在开曼群岛国内经营业务,否则如果你用设立的开曼群岛公司从其他大部分国家(如中国)获得收入,在你享受开曼群岛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前,那些收入就已经被中国的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了。而且中国的税务机关还很有可能就支付给开曼群岛公司的款项征收源泉扣缴的预提税。
因此,如果仅在中国运营,设立一家开曼群岛公司通常情况下做不到合法避免中国税。所以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是可以避税,但并不是单纯地设立一家公司就可以,还需要根据收入的来源地及属性,以及当地税法的相关规定来整体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只有进行跨国贸易,才能通过在不同国家/地区设立公司以进行税务筹划(如通过使用开曼群岛公司),从而合理避税的空间(不过这也是OECD最近提出的打击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项目(BEPS)重点关注的方面)。仅在一个国家经营业务,即使使用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公司,也没有太大的筹划空间。
这里紧跟趋势2014年以来,美元指数已经从80左右上升到了90以上,上升幅度超过10%,成为全年涨幅最大的货币。而人民币即期汇率却在2014年以年度贬值2.5%收官,这也是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即期汇率首次出现年度明显贬值。
美元逐步走强,人民币却在经历弱势阶段;美联储加息预期将会进一步升温,中国却在呼吁期望降息,在此情况之下,资金外流已成是2015年中国经济的风险点之一。实际上现在资金外流已经很严重,大量的资本在离开中国,包括我们观察到的外汇储备下降、外汇占款下降等,都在说明这个问题。
开曼群岛是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和香港的第五大金融中心,全世界最大的25家银行都在开曼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注册开曼公司的金融政策如此吸引人,外汇在开曼进出自由,各部门对投资者的金融信息更是守口如瓶,大量企业离岸注册也只是早晚的事。
腾讯、百度、阿里巴巴、搜狐、网易、人人、360、盛大、蒙牛、联想、中国联通、汇源、银泰百货、百丽国际、新世界百货、SOHO中国、绿城中国、恒大……几乎挂在嘴边的知名公司都在开曼群岛进行了离岸注册。而李嘉诚只不过是逃离大军中的一员而已,只是顺应趋势。
其实一个李嘉诚撤离也许不是大问题,怕的就是千百个类似李嘉诚的大企业家撤离,还有成千上万的外资企业撤离。这里是上市属地标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便利重组、没有资本金限制,根据公司条例,香港公司只可从其可供分派的利润中拨款以向股东作出分派,相比之下开曼群岛公司法容许开曼群岛公司从利润中作出分派,也容许从股份溢价账中作出分派。
而且世界上三处离岸公司注册数量最多的地方,开曼公司法更是具有标杆地位。再者上市可能是我们对开曼公司熟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开曼公司被我们所熟知,起因于众多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结构中,都不乏开曼公司的身影。
蒙牛,国美,再到汇源,我们发现在这些海外上市的企业构架中,不只一个开曼公司被运用,注册开曼公司成为少数几个在北美和亚洲的香港与新加坡可以上市的属地。李嘉诚此次规模庞大的架构重组,将主要通过“长实重组“、”并购方案”、“分拆上市”三个步骤完成,香港交易所律师对开曼公司的运作也比较有经验,申请上市批准时比较快。
根据公告,长江实业将先行重组。将于开曼群岛设立一家新公司“长和”,成为长江实业的控股公司。
长江实业的重组方案将透过协议安排(“长江实业计划”)以股份交换的方式实行。集团相关人士也在记者会上解释,迁册至开曼群岛涉及技术因素。
他指出,长和系合并后,每一股长实股份将可换取一股长和集团新股,另外获派一股长地股份,有关交易目标在目前香港的法律架构下无法完成。香港粤海证券投资银行董事黄立冲也表示,由于开曼群岛的公司法较香港的公司法简便,有利于公司进行收购合并、股本重组以及融资贷款等财务安排,令公司营运更为灵活。
商人,一切商业的行为本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既然有了开曼这块宝地,自然是要好好利用的。根据具体问题类型,进行步骤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内容拓展等。
具体步骤如下。
4.如何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不应征税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与美国等国家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也属于财政拨款。
企业取得合法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的还是需要纳税),从理论上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财政收入本身就是来源于国家税收(很多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于直接税),对税款(尤其是直接税)再次征税,当然是不需要的。 现实的局限 虽然理论上,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金无需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财政收入应该都是或者大部分来源于税收,尤其是来源于直接税。
问题在于,我国税收很大部分是来源于间接税,而且财政收入的很大部分不是来源于税收,而是来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产生了。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某地政府为了促进某行业发展,决定对某行业的企业收取每个企业每年1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费(我们假设这个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当年年底,该行政事业性费结余很多,政府决定将结余部分按考评作为用于该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发给一些企业,某企业获得4万。 按税法规定,企业支出的10万行政事业性费依法可以扣除,而且如果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万 企业实际支出=10-4=6万 可见,实际支出和税前扣除额相差4万,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4=6万 企业实际支出=10-4=6万 可见,只有对这4万专项资金征税才不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征还是不征? 问题难以解决的难点就是,谁也无法区分这些财政性资金是否来源于税款,这好比你无法确定你钱包里面的100元是属于本月工资还是上月工资一样。
因此,2008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这基本继承了过去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时代的规定,即企业除取得国务院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的外,其余的一律征税。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制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并对后续管理作出明细规定,但财税[2009]87号文件仅仅限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财政性资金不予以征税。 2011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问题作出最终裁定,文件内容基本与财税[2009]87号一致,只是不再限制执行期限,至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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