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股权投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4日讯:
1.股权出资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则该出资行为已经取得了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同时若该股权系国有产权,则需要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若该股权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则需要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出资具有股权转让的效果,因此,以股权出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 2、股权出资应依据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家,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评估结果,且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投资公司在接受股权出资时,应遵守该规定,即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私募股权涉及的法律法规
纵观这些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的发展,无一不是与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政策密切相关。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施行后,就有IDG、红杉资本等大型国际风投机构纷纷落地中国;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则为内资创投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带动了国内创投产业的繁荣;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获得了政策认可,由此陆续涌现出渤海产业、广东核电、山西能源、四川绵阳、中新高科等以人民币募集的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得以施行,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自此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2008年,券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大大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2009年,创业板盛宴开席,成为私募资本的另一重要退出渠道,在首批28家企业中,就有20家背后有33家创投或私募机构的身影。
推荐你看一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中国PE的法律解读》,里面有关于我国私募涉及的法律详细介绍。 /simupe.html
3.股东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
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而公司资本又是通过货币量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同时,在出资的方式上,最主要的是给了非货币出资一个抽象性的定义,即,非货币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是能够转让的,是合法的。这个定义非常宽泛,为今后一些新的融资方式的加入提供便利。
其次,在公司出资结构上,放宽了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将原有对于出资事务形态的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排除式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4.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如何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股份和股权的法律规定
股权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的法律规定: 一、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股权投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综上所述,大家现在知道股权投资有什么法律风险了吗。
7.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8.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误区: 误区一: 私募股权基金筹资和普通基金一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于普通基金,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
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 误区二:私募股权基金收益一直都会很高 通常人们在考察PE基金的收益情况时,会以时间为横轴,以收益率为纵轴画出一条曲线。
通过长期观察,人们发现这条曲线的轨迹大致类似于字母J,因此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成为J曲线效应。 从投资者的角度,J曲线效应的启示是,在一项长期投资中过分看重短期收益情况不利于投资者追求并实现长期目标;而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则是尽量缩短J曲线,以使基金尽早实现正收益。
误区三:PE与VC两个产品没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PE)起源于风险投资(VC),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 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
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误区四: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没啥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PE)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是两种名称上容易混淆,但实质完全不同的基金。
PE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依靠企业价值的提升而获利。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通过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利。
对于投资者,选择股权投资基金首先选团队,没有好的管理团队,这个基金很难做出好的业绩;选择证券投资基金,首先选业绩,过往战绩往往预示这只基金对市场的把握能力。 误区五: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不一样吗? 股权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的不同在于:前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股权的股东,而后者的委托人是拥有资金而希望收购股权的投资人;前者的信托财产是股权,而后者的信托财产是资金;前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使好股权,后者业务中受托人管理的重点是用资金收购预期可以获利的股权。
误区六:经济形势不稳,还是不敢投PE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GP)的投资风格很多,GP倾向于投资熟悉的行业,GP在目标企业的选择上有行业的偏好,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行业受利。即便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局面下,股权价格更容易被低估,股权投资也能取得超额收益。
从历史业绩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往往可以成功穿越经济周期,回报远远优于股票市场。 误区七:无形资产不值得投资 投资主要是看企业,把人放到一个次要的地位。
中国本土PE一般成立时间不长,过去有的时候就是看人家的财务报表,看看固定资产有多少,对管理团队各方面花的精力不够。蒙牛的案例是大家经常说的,没有牛根生会有蒙牛吗?实际上企业第一位的还是人,人是企业唯一不可复制的经营要素。
这一点一定要看清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实无形胜于有形,就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有形资产。 误区八:资金比资源重要 部分PE管理人觉得我能够做甲方,我能够做私募股权投资,因为我有钱。
要知道,对PE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有资源。比PE有钱的机构很多,比如银行。
银行为什么不做PE?银行没有资源,银行很清楚,只有把钱借给企业,企业赚了钱给我利息。银行也知道,去投资做了股东的话,我管不了这么多企业,我没有那么多的专家打理这件事情。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一个PE公司,资源比资金甚至还要重要。 误区九:尽职调查有专家就可以了 有些PE会认为,做尽职调查,就让会计师和律师去就行了。
要知道,会计师和律师更多的是了解一个企业的过去,利用他的一些法律条款,会计师的一些准则,用静态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看未来看什么?看它的业务,这个是最重要的,但这方面往往是会计师和律师的薄弱环节。
投资者要真正挖掘出一个企业的价值,在于它的经营业务或者叫经营性的审计。在这个阶段,不要把期望值都掉在会计师和律师的身上,主要看你自己,或者说借助其他第三方的投资顾问(这个顾问是精通企业经营业务的)这些专家来帮你把握。
误区十:高科技就是高成长 也有很多人认为,高科技企业就是高成长企业,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科技如果能带来成长,必须要带来现实的利润,带来现实的现金流。
迄今为止,只有两种方式可行: 一种是拓展外部市场需求,引领新的消费,如微软的视窗软件,迎合了整个IT时代的到来;另外一种方式是内部挖潜,就像沃尔玛一样,把一颗卫星放到天上,对全球的几百家店的物流、仓储、财务等方面进行集约化的管控,提高了整个公司的运营效率。只有外部扩张市场和内部挖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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