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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20 08:29
本文关于卫星电视管理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20日讯:

1、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依法审批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行为。只允许申请接收经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申请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对接收香港、澳门、台湾卫星电视节目,按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进行审批。个人不得设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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