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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时间:2021-06-23 09:02
本文关于贵州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23日讯:

贵州省公安厅门户网部门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原文:http://www.gzga.gov.cn/GZGA/B/01/3172.shtml
参考文档:http://wenku.baidu.com/link?url=IEww3gfg-0V67WjLXsAn1dlPXOaktKEGnAnjlljC-63BBjK52c5cr8ea_h1H2roVdjMAQx2tCocoX2k8UsTXySkgfMYxYjzEV2NaBm-HW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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