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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

时间:2021-06-25 22:24
本文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25日讯:

一、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 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三、 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五、 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六、 建立举报制度

七、 制定有关奖励制度

八、 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九、 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 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十一、 组织事故调查

十二、 事故发布

十三、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规范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几个方面 作了规定。(1)严格依法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 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 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 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 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 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是对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批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定。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既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 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也包括依照安全 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消防法、建筑法、矿 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如,公安 部门、交通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建筑行政部门、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都对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有法定职责。按照目前国务院部门职能 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以及进行监督检查,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部门是否认真履 行职责,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严格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具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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