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把家里的宽带租给楼下的网吧,有人说这是非法经营,你怎么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29日讯:
所谓的擅自提供宽带服务,就是未经许可,擅自为他人提供网络宽带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比如说有人在中国电信、联通购买电信服务后,私自把宽带资源转售给他人,获得盈利,此种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擅自提供宽带网络服务,有人会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不构成。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就是一种典型的电信业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而提供网络宽带服务,属于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中的一种,需要获得最严格的审批和许可,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正因为如此,某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擅自提供网络宽带服务的案件时,会将该类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案件定做量刑。
定罪的案例
关于此种行为,国内的确有不少定罪的判例,比如发生在成都的(2013)金牛刑初字第9号案件中,被告人王成江作在没有取得经营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许可下,以成都五丁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合同,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所有的1500余兆的出口宽带非法出租给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被判非法经营罪。
类似的判例还有不少,比如在西安的(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62号中,被告人孙某甲以自己的名义以虚假地址在西安电信申请办理家用宽带,随后于同年4月将宽带终端私接到西安市雁塔区梦龙网吧,收取所谓的初装费和网费共计43,000元。最后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但是,这么判决真的有依据么?没有
将非法提供宽带、互联网数据网络服务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无法律依据
但是,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将“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必须是擅自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才能算作一种犯罪行为。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对基础电信业务的列举,
“擅自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与“提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等一样都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仅仅将“擅自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列为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范畴,因此,笔者认为,提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他们可能的确是违反了电线管理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不能将其定为犯罪,否则将违犯罪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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