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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职权

时间:2021-07-03 17:56
本文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职权,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3日讯: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怎么履行审批职责?

①必须严把审批关。从实践中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 收时把关不严,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况,并不 在少数。有的部门在审查时失之于宽,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审 查就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还有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查。
造成把关不严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审批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思想上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 守;有的是照顾“人情”、“关系”,把法律规定放在一边; 有的则存在各种腐败行为,如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大开“绿 灯”。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些行为都导致一些不完全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甚至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 者个人进入生产经营领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从 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看,都与有关部门在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时把关不严 有关。
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反映也较为强烈。因此,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 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 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既不能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也 不能违反程序要求,更不能不加审查。
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也不能搞所谓的“先批准,后整改”等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 产法的这条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①必须严肃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有关活动的单位。实践中,一些单位未向有关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批准或者验收,即擅自从事涉及有关安 全生产事项的活动;有的单位虽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请, 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而未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也从事有关的活动。
这 些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其绝大部分都不具 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擅自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一种严 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这种情况,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无论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还是经单位 或者个人举报并经查实,都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 处理。
对这一原则,绝对不能含糊,必须切实执行,以保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依法予以处理”, 是指在予以取缔的同时,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有关单位 和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规定》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不能不了了之。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撤销原批准。 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些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由于各种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其继 续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势必会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 胁。
因此,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部门 不能一批了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对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迸行及时、严格 的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被撤销批准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 应当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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