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3日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 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 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怎么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i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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