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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行政许可职责?

时间:2021-07-04 01:17
本文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行政许可职责?,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4日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由于《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因此当时法律没有采用行政许可的统一用语,而是称之为行政审批。
按照后来颁布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用语标准,现应改称为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这项职责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解决安全生产主体的市场准人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审查,对需要进行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验收合格的,有权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否则,不得给予行政许可。我国很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如《煤炭法》规定,开办煤矿应当经过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要进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取得行政审批,等等。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这是针对未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设定的监督管理职权,查处人们常说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自己检查发现或者经举报发现的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权予以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是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管理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一是要对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等。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容易产生违法违纪现象,滋生****。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私分或者贪污;向申请行政许可或者验收的单位强行指定购买某种产品,或者要求购买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从中牟利。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许可中的不规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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