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乡镇级哪些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4日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了安监局、煤监局,主要还有:公安、建设、交通、质监、旅游、国防科工、水利、林业、民航、铁路、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部门和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划分监管范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 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是对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的规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要有高效的政府管理机 构监督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等于一纸空文。安全生产 法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职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大局。
同时,安全生产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 从有利于加强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需要有一个综合部 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 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基于上述考虑,安全生 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安全生产 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领 域十分广泛,各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还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 用。
否则,很难体现专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目标也很难实现。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部门, 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生产、消防等实施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 理;建筑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 各部门,分别负责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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