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注意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4日讯:
一是,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上。对于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无关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其他 事项,不能予以干涉,同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 无关的其他要求。二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三是,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格依照有关规 定。特别是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对被检查单位 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 器材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 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 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规定以 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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