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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2-11-02 06:57
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是什么?,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1-02日讯: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信息网络带来了什么?

由于信息网络把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使地理距离变得无关紧要,基于网络的经济活动对空间因素的制约降低到最小限度,使整个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世界各国的相互依存性空前加强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如下: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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