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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的发展有什么好处?

时间:2022-12-16 16:13
本文关于信息网络的发展有什么好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2-16日讯:

3、信息网络正在成长为“第四媒体”,将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实现和社会各多种功能的主要载体,因而抓住时机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可以改变我国信息化建设领域长期以来在硬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上的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极大的丰富网上的中文信息资源

《信息网络辞典》是谁撰写的?

1.李进良,倪健中,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信息网络辞典》:东方出版社,20012.胡寿松.《自动控制原理第五版》:科学出版社,2007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权在哪里?

网络是交互链接的。理论上讲,任何人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对方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过失,网络侵权行为就发生了。网络侵权呈现出与传统侵权不同的特点:

1。侵权行为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世界,理论上讲其范围可以是无限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实施合同欺诈等。

2。侵权行为主体固定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诸如说、写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从而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网友们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也就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络侵权行为必须证据先固定后才能进入维权程序,所以,取证就成了维权的基本步骤或者是前置条件。对于被害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必须先付出固定证据的代价。 3。损害后果具有即时性。
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e-mail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

民事案件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传统的诉讼管辖理论,对侵权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侵权类型,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
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一个无国界、无地域,虚拟却又客观存在的网络世界,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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