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1-24日讯: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方式不同:
抵押借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借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2、转移不同:
抵押贷款是指以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的占有现状,仅以此作为担保物的贷款形式;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借款银行占有,并以此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形式。
扩展资料
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1、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2、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
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
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3、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4、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5、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6、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账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质押贷款
质押和抵押的关键差异就在于是不是转移贷款担保资产的占有。
1、抵押的担保物一般为房产、特别房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备案才起效,质押则只需占据就可以;
3、抵押仅有简单的贷款担保法律效力,而质押中受托人既操纵质押物又能表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完成主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竞拍,而质押则多直接卖掉。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
1、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2、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3、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4、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不动产登记后,抵押登记办理流程都有哪些,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评估。
抵押登记前期准备。
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领取他项权证。
入库。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评估:
1、与分行入围评估公司联系,对所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
2、客户经理需亲自去所抵押不动产处实地查看。
3、评估公司出预评报告之后上审贷会。
二、抵押登记前期准备:
1、上会通过,通知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出正式报告时间原则上为2-3个工作日)并通知客户来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最高额借款合同(一式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2、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后,通知客户领取正式评估报告(涉及客户要交评估费),然后再交给我们。
3、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内的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签字盖章、抵押人签字盖章处可在客户来签合同时一并签)。
4、开具办理抵押登记介绍信。(抵押权人处开,若在市区房管局办理则开两份,办理抵押登记时用一份,拿取他项权证时用一份;若在双流县办理则只需开一份,抵押登记时用。)
5、准备抵押权人相关资料(若在未备案的办理则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金融机构许可证;若在有备案的办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加盖公章)。
三、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1、 选择对应(抵押人不动产产权证上所显示区域的)办理抵押登记
2、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相应办理抵押登记,需带上客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客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式评估报告、填写完成的抵押登记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 客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在查证并打印查证凭证。
4、 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抵押登记办理回执单,一式二份(二份回执单均由客户经理妥善保管)。
四、客户经理陪同客户领取他项权证
1、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按照回执单上时间(原则上为办理抵押登记时起,五个工作日后)去领取他项权证,需带上各自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和土地证原件,介绍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加盖公章。
2、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
3、领取他项权证。
五、入库
1、收客户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并开抵押物保管凭证(大联)或收条(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客户和银行各执一份)。
2、做放款准备。
3、填写抵押物保管凭证(小联)并盖章。
4、放款同时入库抵押物。
5、保管凭证(大联及小联)回执联、收条交后台归档。
6、后台填写抵质押物清单。
房地产抵押登记概念: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首先是评估,出批贷函,上抵,出他项,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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