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解读(《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解读视频),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2日讯:
一、校园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
校园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二、新旧安全法对比解读?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法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新安全法2021解读?
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安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以个人角度对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下:
一、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比如平台外卖、网约车等行业,以前安法没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纳入了安法监管的范围。
增加的内容如下: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二、对餐饮等行业提出了新的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可燃气体报警安装、销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利好。
增加的内容如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对信息共享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增加的内容如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对从业人员心理健康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业人员心理疏导和教育纳入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内容。我想是社会上有出现员工因压力大、情绪失落等方面因素,在工作岗位上出现跳楼、自杀等行为发生,引起了重视。
增加的内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如果万一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事故,对伤亡人员家属理赔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将间接参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提高保费等手段约束投保单位重视安全管理。
增加的内容如下: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发生事故后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也将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了。
增加的内容如下: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七、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比如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增加的内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以罚款;
四、2021年新安全法解读?
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据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1亿元。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谁敢忽视安全生产,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治理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一些重特大事故偶尔会出现反弹,比如近段时间贵阳的甲酸甲酯泄漏事故,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的事故等等,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让人非常痛心,在安全生产面前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最核心的因素是违法成本过低,因为违法成本低,企业就没有动力去增加安全生产保障的投入,因而缺乏责任心,提高违法成本,不仅能够对企业形成威慑,同时也能够避免责任主体在安全问题上的侥幸心理;
三、罚款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为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情况,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涉及旅游、餐饮,涉及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新法要求:由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来监督其经营行为,预防安全生产更具有针对性;
“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多个方面的补偿,正是要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最高罚款1亿,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体现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五、食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1、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2、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3、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1、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5、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为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3、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红楼梦第四十九回解读?
本回以香菱中作出《月亮诗》为始,以众人嚷嚷开诗社作终。中间穿插刑岫烟、薛宝琴等来投。貌似热闹,实则凄凉。
曹雪芹向来笔意是灰蛇千里的,此回又是于细节处大加描写,堪称经典。
首先谈谈香菱的诗。此诗可称得上是香菱对自己身世的一个回顾和预言。首联“精华欲掩了应难,影自娟娟魄自寒”写得正是幼时的香菱单纯可爱,精华难掩,所以才被人贩子瞄上拐走,从此孑然一身,影残魄寒,不胜凄凉。
接下来颔联说,“一片砧敲千里白,半轮鸡鸣五更寒”。虽然明月照千里,本是诗人雅士所喜的自然世界。但在香菱的眼里却依旧是凄凉的。这影射出了香菱在贾府里的生活,表面上贾府殷实豪奢,但实则却已如“五更鸡鸣”般将沉沦毁灭。
接下来的颈联有“绿蓑江上秋闻笛,红袖楼头夜倚栏”之句。秋天笛声为何物?一字悲声心头来。却又为何夜倚栏?寂寞难言诉与谁。一股萧索肃杀之气透出纸面,可见香菱的内心是悲伤和寂寞的。
这种悲伤和寂寞在尾联道出了“缘何不使永团圆”的哀叹。可见在曹雪芹的预期世界里。香菱注定是一个漂泊无依的流浪符号。这也就难怪众人都纷纷认可香菱这首诗作的好了。
其实,若从大面上来看,这首诗的理解又可变成是对贾府衰败之象的描写。曹雪芹对贾府是无甚好感的,但他对香菱这种弱势人物却投以大慈悲。由此,此诗可谓本回大悲之一也。
接下来就是小丫头和老婆子来报说,又来了好些姑娘奶奶的。引得大家纷纷前去观看。曹雪芹在这回净一下子插入这么多新鲜的人物,按理说大观园内人物庞杂,已然给人头昏眼花之感。那此时又加入这些人物的作用是什么呢?
我认为首先的作用还是为了凸显贾府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的特点。贾府既然枝多叶茂,亲戚自然少不了。之前虽已多次进行描写,但终有如邢夫人这样尚未有亲戚出场的人物。所以这一次一次性写入这么多人物,大大弥补了原有人物在家族上的单薄。
其次就是曹雪芹又一次利用了自己拿手的暗笔手法,侧面烘托了书中人物的性格与关系。试看一例:凤姐安排刑岫烟与迎春同住,然后凤姐发现“岫烟心性为人竟不像邢夫人及他的父母一样,确是温厚可疼的人”,因此凤姐又怜惜她“家贫命苦,比别的姊妹多疼她些,邢夫人倒不大理论了”。这里短短几句话就看出了迎春的好脾气任谁都可以跟她处得来的。即使刑岫烟是一个如邢夫人那样刻薄多事之人,与迎春住也是不能惹出事的。而且还看出了凤姐的心机缜密和她与邢夫人的不睦和岫烟的为人确实温柔可人。曹雪芹笔力雄厚,实可谓多面玲珑之笔了。
接下来就是通过袍子的描写写出了众人的地位。尤其是宝琴的袍子是贾母所赐,而她又被王夫人认作干女儿,一时间风光无两。可见两人对宝琴是十分满意的了。尤其是王夫人,平日是素来看好宝钗的。待到宝琴一来,竟将宝钗冷置一边,也就难怪素来被人称道有大心胸的宝钗都难免心生嫉妒,在一旁对宝琴冷嘲几句。更不用说黛玉听到湘云对宝琴和她的比较后的潸然心酸了。黛玉说自己“心酸而泪少”,正是黛玉病入膏肓之表现,黛玉本为还泪而生,如今泪水已少,大去不远矣。此实为本回大悲之二也。
结尾处,大雪漫天,实是“白茫茫一片真干净”之征兆。然众人犹啖鹿脯,谈风月而不觉,此为本回大悲之三也。然则平儿失落一镯子云云,皆为后文伏笔,此处不谈。
七、《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解读?
1、如何解读,你需要的是什么?本条的大概意思和要求? 2、我的理解是: (1)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规定了【 不得从事食品行业中“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入口食品行业工作。(3)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人员】的法定义务:即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3、建议:如果想更好地理解本条,还请看一下《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中与此条相关的条款,可以明确如果违反此条,应受到什么处罚。
八、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解读?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以上就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释义。
九、网络空间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这个可以按照该法的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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