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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 条

时间:2023-04-02 22:34
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 条,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2日讯:

一、交通安全法第47条处罚?

因,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故,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扣3分罚款20元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一款是:“无论有无信号灯,也无论是红灯、绿灯,机动车只要行经人行横道时,就应当减速行驶;无论有无信号灯,也无论是红灯、绿灯,机动车只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而第二款是:“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无论有无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

而且第二款优先,一般扣2~3分,罚款100~200元。供参考。

三、刑法总则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条文注释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

通过审查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四、行人安全法第71条?

第七十一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五、企业安全法律第18条?

第十八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六、邮政法 第47条?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七、公路法第47条?

导读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特别规定。

  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大中型的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对连结、贯通公路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条公路上的桥梁被损毁或者遂道坍塌,可能影响到这条公路的畅通,还可能影响与之相关的其他公路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对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保护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禁止性规定,即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限制性规定,即本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禁止在法律规定的对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2.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

  3.从事伐木、开矿等足以造成公路边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等设施损毁的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本条对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而育,为桥梁或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就公路隧道面言,为隧道上方100米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本条对公路路基、路面的保护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这就要求国务院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此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可暂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只允许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不允许从事除此以外的任何活动;在进行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作业时,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只有因抢险、防汛这两个特定的事由,方可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2.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因为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堤坝的修筑活动和河床的压缩或拓宽作业,不仅可能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还涉及河道管理的有关事宜,因此不仅要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还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免影响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才能够在本条规定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附近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修筑堤坝、拓宽或压缩河床的作业。非因抢险、防汛需要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条时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安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作业:[page]

  其一,非因抢险、防汛需要而进行的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作业;

  其二,虽因抢险、防汛之需,但所进行的作业不是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其三,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1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全文如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全文如下: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道路安全法第6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十、道路安全法第74条第6项?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必须先行调解的处理程序,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自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并有专门一章内容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就使得调解并不以事故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主动召集为条件。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自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这一规定使得公安机关的调解更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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