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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解读图(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解读图片)

时间:2023-04-04 00:03
本文关于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解读图(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解读图片),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4日讯:

一、交通安全法附则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2021食品安全法释义?

2021食品安全法释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三、交通安全法停车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可以说不按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将机动车辆随意乱停乱放的话,则就会构成违章停车。

四、什么是网络释义?

网络释义是指利用信息理解、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等技术,从海量的网页中找出互为翻译关系的不同语言的词汇和句子(也称为并行文本),并且分析出这些词汇和句子的可靠度。由于需要海量的网页数据作为基础,通常只有通用的搜索引擎才可以较好的实现。

网络释义最早由网易有道最早提出来,并且运用于有道词典之中,该词典的桌面版本已经有上千万的下载量。

中文名

网络释义

技术

信息理解、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

作用

分析出这些词汇和句子的可靠度

优点

普通词典中查不到的流行词汇

五、食品安全法第123条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13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款前五项内容是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中性质尤为恶劣,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款第6项是本法第38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3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行政处罚

针对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

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本条法律责任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选择关系,例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主要是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复杂多样,一律没收工具、设备过于严厉;食品生产者往往使用同一工具、设备生产多种食品,某个品种或者某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就没收相关工具、设备也难以执行。因此,法律采取“并可以”的表述,实际上给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的裁量权,监管部门应当注意视情形科学规范执法,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并处拘留等行政处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裁量权。

三是关于最高货值金额处罚倍数。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以货值金额来决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规定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了三倍,修改为“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高、最严的以货值金额倍数计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方式,体现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

四是关于行政拘留。本条第1款规定的六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拘留”的行政处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需要给予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处。

(二)关于连带责任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法律责任,除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等于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法律上规定连带责任是合理而有意义的,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也可以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刑事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如果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要按照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本条处罚,防止以罚代刑。

六、食品安全法第122条释义?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五条释义?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的目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维护、修理,定期进行检验,部分特种设备还需要进行能效状况评估,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资料和使用过程中的历次改造、修理、自行检验检测、检验等过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记录等二个方面。

  (一)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自行检验检测、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修理,一般修理只要求做好记录;对一些重大修理,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修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修理应该由负责修理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性能保证。(二)使用过程的记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定期检验记录主要是将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进行记载,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为及时发现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各种隐患,并对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巡回检查。一般情况下,自行检查和巡回检查是在不停机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映了设备在当时的安全运行状况,都需要记录下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运营单位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记录。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控制其运行参数,如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压力、温度等,虽然许多设备已经利用自动仪表进行自动记录,但还必须由人进行观察并记录这些运行参数。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记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仍然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为此下一步应当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进一步明确保存期限,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作用。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培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囚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释文]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特定用语含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法律,对于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便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统一对比较常见的专门术语的理解,避免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产生歧义而影响本法的施行,本法在附则中专门列出本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常见的若干专门用语进行了法律界定。本条对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用语赋予了本法规定的特定涵义;在适用本法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以此为准。对予这些特定用语,要按其法定的含义加以理解和运用,而不能望文生义、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或引用其他语义。但是,本条规定只是对这些用语在本法中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日常生活中、学术研究活动中对这些用语的理解和运用。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107条释义?

2011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为:对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首先是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适用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如酒驾之类的不在此列。

第二,除了交警外其他人员无执行权。

第三,是说明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及操作流程。

十、2021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经是每个家庭必配的代步工具了,条件好的家庭一个人好几辆。车多,发生的交通事故概率也就多,避免发生事故,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做违反交通法律的事,现在哪里都是电子监控,即便有违法的事情也可以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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