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全文内容(网络安全法67条释义全文内容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4日讯:
一、新安全法内容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新安全法全部内容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食品药品安全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释义全文?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都随着使用的时间,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像,会产生裂纹、腐蚀等新生缺陷以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会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几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结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检测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二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为了保证定期检验质量,根据设备的特点,结合发生缺陷、事故的原因分析,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缺陷的处理、检验周期等进行了规定,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也是明确责任的需要。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五、《杨氏之子》全文释义?
原文
梁国杨氏子九岁,甚聪惠。孔君平诣其父,父不在,乃呼儿出。为设果,果有杨梅。孔指以示儿曰:“此是君家果。”儿应声答曰:“未闻孔雀是夫子家禽。”
译文
在梁国,有一户姓杨的人家,家里有一个九岁的儿子,非常聪明。有一天,孔君平来拜见他的父亲,恰巧他父亲不在家,孔君平就把这个孩子叫了出来。孩子给孔君平端来了水果,其中就有杨梅。孔君平指着杨梅给孩子看,说:“这是你家的水果。”孩子马上回答:“我可没听说过孔雀是先生您家的鸟。”
六、处世歌全文释义?
世事无常皆有缘,物极必反本自然,为人处事应谨慎,知度有节戒激偏;
激偏难脱贬抑苦,偏颇易陷无路难,中和自然事亨畅,随缘适度人悠闲。
赚钱求物是本分,创业养家为天缘,持勤物丰物养人,人被物役人苦烦。
通权达变立功业,倔犟执拗失机缘,屈伸收放度势行,事业兴旺祥和伴。
生活拮据勿尤人,事业失意不怨天,不怠不懈不菲薄,善谋勤做福在前。
沉浮心里防失衡,顺逆心态戒躁乱,不妄不郁不妒怨,亲伍而行人坦然。
意浮形躁六月寒,心静气和三冬暖,腑藏怨鬼天地暗,胸坐喜神境如仙。
笼鸡给食汤锅近,野鸡无粮天地宽,念同山静无妄求,风雨任急境常安。
花看半开酒微醉,天道忌盈人忌满,行如临身履薄冰,路径窄处留一步。
花落虽频意自闲,快意来时回首看,知退方为进取本,善让本是和顺源。
性无柔风殃悔多,人无刚骨安身难,是争是忍合时宜,刚柔相济人顺安。
玉韫珠藏修养深,炫耀聪明人浮浅,示拙伏巧为至达,以简化繁乃高贤。
深睡之人易叫醒,装睡之人唤醒难,交人不先尽其诚,用人不先信其言。
舌上无骨能起澜,口中语出知愚贤,谈言婉中敬泰来,舌长心头是非远。
醒悟愚顽须耐心,矫正人短要委婉,他人隐私莫张扬,别人小过不责难。
清浊并包人缘好,善恶兼容路自宽,孤芳自赏不可取,不择细流海深远。
利益永恒是真谛,感情相对为本然,清交素友诚且淡,距离适度友长远。
求人帮忙讲分寸,推己及人莫强难,人情欠债及时还,积压多了路易断。
善行厚德富贵根,身体力行后裔贤,示爱有度教有方,子孙自强福祉延。
下台恋势惹人嫌,退休怀寿自短,知命达观布慈祥,心旷神怡乐天年。
达人处事求之常,超凡脱俗寓平凡,贤者举止有分寸,适可而止高风显;
谦让至伪是奸诈,节俭到吝为贪婪;饰妆超度遭诽疑,淡泊过分落嫌怨;
奢侈无度必败业,刻薄寡恩失江山;借予滥多招冤家,讨要无度受侮慢;
闲人太闲生余事,忙者过忙情趣淡;潇洒做人不狂放,谨慎处事莫拘贱;
气度清高别做作,志趣素雅忌枯木;从容涉世不落滑;和气待人勿媚谄;
事上敬谨不卑微,待下宽仁莫轻慢;清廉须有客人量,仁慈遇事要果断;
精明事中有分寸,刚直切忌太执偏;敏感过分己忧戚,迟钝有余事滞烦;
胆大最怕心粗莽,心细万勿意烦乱;持简适中涉妙境,抱朴守拙得福缘;
为人处事能适度,犹如树木长沃田;根深叶茂雨露润,生息繁衍永绵延;
为人处事无适度,恰似花草插竹篮;今日鲜艳惹人爱,明日枯萎枝叶蔫;
为人处事要适度,贵在实践多磨练,心猿意马自紧缚,物我两忘心静安;
虚一而静能深思,不偏不倚事周全;洞明世事至练达,适度渐进到自然;
茫茫世路矛盾窟,滔滔人海是非漩;眼前祸福权由人,眉头要舒事顺然;
言行孕育吉凶果,报应在人不在天;养成愚拙就是佛,学会适度便为仙
七、寒衣调全文释义?
我,这是一首写闺中思妇给丈夫寄衣时的复杂心情,思念征战沙场的丈夫与之彼此想念的歌。
寒衣是中国古典文学里常见的意象,往往和月夜是联系在一起,表示关切关心思念想念“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子夜吴歌》李白),孟姜女寒衣做好送情郎,这都是相思的隐喻。“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陇西行》陈陶),当征人已在沙场魂归止兮,思妇却还在梦里等待归期,黄泉碧落,一辈子的守望,一辈子的相忆。
八、武德训全文释义?
《武德训》翻译
习武之人的品德,是武术的主旨。古人称:在学习技艺之前学习礼仪,学习武术之前先修养德行。缺少德行的人,不能进入学堂学习;不知礼仪的人,不可以教授武术。习武者应不谋私利而持大义,不因畏惧强势而舍弃自己的品德。
说话,要保持谦逊谨慎;做事,要善始善终。平常时候要心胸开阔,像山谷一样深广。学习技艺要精益求精,长久地坚持下去。树立高尚的武德品质,用武术强健身体,用品德修养心灵。
《武德训》原文
遵武德者,武之宗也。古人谓:未曾学艺也学礼,未曾习武先习德,缺德者,不可予之学。丧礼者,不可教之武。习者应不谋利而秉大义,不畏强而舍已身。言当守千甚行,须善始终。平常本虚怀若谷,心意以精益求精。持之以恒,属高尚之武德。以武强身,以德养性。
九、洞庭赋全文释义?
全文释义:
纳四水而入长江兮,清流宛转;通三峡而泄洪峰兮,山岛回环。承文明始于千载兮,沧浪碧水,蓄毓秀归于百川兮,浩渺云烟。
岳阳有湖,名曰洞庭。洞庭之名,冠绝江南。朝阳初升,波凝胭脂,晚霞骤起,浪逐璀璨。晴则碧波浩荡,风烟俱净;晦则重云锁江,雾失千帆。
浩浩乎洞庭之水,吞吐日月,一揽星汉。
春来水平如镜,峰峦翠滴,夏至浪遏飞舟,长空云乱。芦苇舞于秋风兮鱼肥虾美,百鸟隐于冬雪兮天水浩瀚。泱泱乎洞庭之水,飞珠溅玉,蓄养云烟。
渔村夕照、远浦归帆、江天暮雪、平沙落雁。洞庭四时,风光如画,潇湘八景,令人流连。得天地之造化,汇南国之神秀,洞庭之所以得名,其因犹若是焉。
然洞庭之美,非只山水之间。始为云梦,潇湘之渊。珠遗石器,稻耕古田。娥皇女英,泪洒斑竹,柳毅传书,巧结姻缘。彼轩辕台兮,黄帝铸鼎;是朗吟亭兮,洞宾赋诗。汉武射蛟,东方偷饮,寻彼遗迹,俱在洞庭。陶朱归隐,扁舟去而履踪尚在;屈原离殇,天问出而楚韵犹存。太白放歌,淡扫明湖开玉镜;刘郎行吟,湖光秋月两相和。岳阳楼上,范公遗墨论忧乐;洞庭山下,鲁直垂钓享安闲。
呜呼!逝者如斯,沧海桑田。孰知洞庭前生,曾罹祸患?
鄙陋之辈,目光短浅,滥砍滥伐,毁彼家园。造田围湖,屡酿洪泛。竭泽而渔,鱼尽水断。狩猎不绝,鸟飞兽散。太湖有泪,泪珠泫然。天人相戕,贻害万千。茫茫乎洞庭之水,几欲成荒原。
幸有仁人,怜千年湖泊,惜一江碧水,殚精竭虑,不辞劳苦,治水兴水,上下求索。补水清淤,连通江湖,畜禽退养,自我救赎。
吾观夫今日之洞庭,涛涛江水连绵,巴陵胜状重现。逐沙细浪,似颂圣哲华章,平湖秋月,犹照神仙容颜。
岸边江上,游人笙歌漫舞,宾客笑语嫣然。远望芷兰青青,野芳吐蕊。近赏鱼戏碧水,鹭逐浅滩。听鹤唳长空,观云舒云卷。芦苇荡内,享天籁,发思古之幽情;吊脚楼里,探民俗,乐而今之人间。
呜呼!洞庭之水清兮,可以濯人心。洞庭之水美兮,可以净人魂。洞庭之人善兮,可以美其水,洞庭之人能兮,可以绿其山。
昔歌云梦泽南国,今颂洞庭润八荒。但使青山横碧水,不教洪泛祸潇湘。噫!愿彼洞庭之水,长碧长青,愿吾洞庭之人,常赋华章!
十、交通安全法附则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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