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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第46条释义(网络安全法第46条释义解读)

时间:2023-04-04 20:45
本文关于网络安全法第46条释义(网络安全法第46条释义解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4日讯:

一、食品安全法第123条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13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款前五项内容是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中性质尤为恶劣,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款第6项是本法第38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3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行政处罚

针对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

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本条法律责任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选择关系,例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主要是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复杂多样,一律没收工具、设备过于严厉;食品生产者往往使用同一工具、设备生产多种食品,某个品种或者某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就没收相关工具、设备也难以执行。因此,法律采取“并可以”的表述,实际上给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的裁量权,监管部门应当注意视情形科学规范执法,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并处拘留等行政处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裁量权。

三是关于最高货值金额处罚倍数。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以货值金额来决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规定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了三倍,修改为“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高、最严的以货值金额倍数计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方式,体现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

四是关于行政拘留。本条第1款规定的六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拘留”的行政处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需要给予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处。

(二)关于连带责任

第2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法律责任,除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等于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法律上规定连带责任是合理而有意义的,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也可以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刑事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如果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要按照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本条处罚,防止以罚代刑。

二、食品安全法第122条释义?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通安全法附则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2021食品安全法释义?

2021食品安全法释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五、民法第766条释义?

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六、弘农世第的释义?

弘农就是耕地,农活

世第:第是官邸、大的住宅的意思,世第相当于世家,即世代贵显的家族或大家。

七、交通安全法停车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可以说不按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将机动车辆随意乱停乱放的话,则就会构成违章停车。

八、什么是网络释义?

网络释义是指利用信息理解、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等技术,从海量的网页中找出互为翻译关系的不同语言的词汇和句子(也称为并行文本),并且分析出这些词汇和句子的可靠度。由于需要海量的网页数据作为基础,通常只有通用的搜索引擎才可以较好的实现。

网络释义最早由网易有道最早提出来,并且运用于有道词典之中,该词典的桌面版本已经有上千万的下载量。

中文名

网络释义

技术

信息理解、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

作用

分析出这些词汇和句子的可靠度

优点

普通词典中查不到的流行词汇

九、道路安全法第6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十、道路安全法第74条第6项?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必须先行调解的处理程序,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自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并有专门一章内容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就使得调解并不以事故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主动召集为条件。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自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这一规定使得公安机关的调解更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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