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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5日讯:
一、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法第162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一共154条,没有第162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内容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全款规定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号码牌的其他规定如下: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内容?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使用;在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予以保证。通过安全和顺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如果行人,乘员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不低于5元但不超过50元;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他或她可以扣留他的非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减。本法另有规定,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七、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122条: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具体如下: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第1款规定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要注意,根据本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法第36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设定相应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第2款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明知”强调主观故意,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性质恶劣的,属于故意的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关于本条的行政处罚一是执法主体。新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通过剥夺违法行为人身财产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具有较好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三是关于货值金额。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
2)关于连带责任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以上供参考。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是什么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1款。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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