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家安全法重要内容(国家安全法重要内容包括),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05日讯:
一、国家脱贫目标重要内容?
“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同时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国家海洋安全法?
它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大法。
在法律实施领域,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国家用电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四、什么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1年4月15日步入了第6个国家安全教育日。2021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我国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只有国家安全得到维护,人民安全才有了保障,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刻不容缓。
2015年7月1日,新国家安全法施行,对我国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据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守护网络安全与我们息息相关,一起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携手抵制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一些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贩枪、散播谣言等等,给大家的学习、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作为云南师范大学师生的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大家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拒绝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信息,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互联网是传播人类先进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要自觉接受先进网络文化熏陶,远离不良网络信息,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唱响网上“好声音”,使网络空间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要发挥网络空间互联互通的优势,广泛讲述凡人好事,用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生态,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在不危害网络安全,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同时,做好身边网络安全防护、手机安全防护,谨防信息失泄密,联网设备感染病毒,警惕网络交友诈骗、网络游戏诈骗等各类网络诈骗及网络贷款陷阱。平时主动学习网络诈骗防范知识,并分享给身边的人,大家一起预防网络诈骗。自觉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五、国家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修订情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六、什么是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头等大事。《决定》对完善新时代国家安全体系提出了以下5个方面的重点要求。
第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在新时代、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目的,没有发展就没有安全,只有发展才会有真正的安全。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
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党、人民和国家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是党的性质宗旨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要求,维护好人民安全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最根本的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国家利益关乎民族生存、国家兴亡,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的核心利益不容侵犯,必须全力维护。只有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才能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发展问题又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既要重视外部安全又要重视内部安全,既要重视国土安全又要重视国民安全,既要重视传统安全又要重视非传统安全,既要重视自身安全又要重视共同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三,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目的就是更好适应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进一步发挥好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国家安全事务决策、协调的“神经中枢”功能,完善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增强国家安全事务决策和实施的主动性、及时性、协调性。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已达200余部,针对国家安全问题的专门立法达数十部,总体上能够从法律保障上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是在一些重要领域,比如生物、电磁、太空、深海、极地、海外军事行动以及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立法尚有欠缺;一些安全领域的立法位阶偏低、法律约束力不够、操作性不强,有待进一步提高。要结合贯彻落实《决定》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形成立足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战略安全环境需要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四,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导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协同推进的格局。坚持以政治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为牵引,依托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研判、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范化解等机制在内的风险防控机制体系,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的排查预警和处置化解,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要依靠人民来建设。国家安全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动员全体人民同仇敌忾、同心聚力,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反恐怖的“人民战争”,铸成坚强有力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要结合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广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扩大宣传引导,普及宪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等法律中的有关内容,推动全民自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还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高度警惕和密切关注各种倾向性、苗头性动向,严密防范各类风险挑战内外联动、累积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高度警惕、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全方位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
八、国家信息安全法公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6月1日实施。
九、2022年国家将修订哪些安全法律?
将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制度: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等;不断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修改企业破产法、铁路法等;加强科技创新,增强文化自信: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学位条例等;完善社会保障,兜牢民生底线:制定学前教育法、社会救助法等;坚持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原子能法、金融稳定法,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十、国家信息安全法由谁审议通过?
国家信息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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