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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自查报告

时间:2023-07-12 22:44
本文关于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自查报告,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7-12日讯:

一、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自查报告

1)企业各级生产管理者,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组织管理责任。

(2)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部门和生产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修改完善

提高各级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

(2)定期检查

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不同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情况,明确规定各级人员具体的职责范围。

(3)提高认识

加强对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要让一线作业人员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

(4)认真总结

企业各级管理者和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① 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② 对不负责任或由于失误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和处分。

(5)全员参与

①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放手发动全员参加讨论,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

② 在制度审查批准后,要让全体员工都知道,以便监督检查。

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第九条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三、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网约车行业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许可。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及身份证明;

  (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四)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五)服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七)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八)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八)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九)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一)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二)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三)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四)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十五)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六)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七)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四)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七)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八)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环保、科技、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四、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十三、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十四、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十五、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十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十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是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

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

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

,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

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

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

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

,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

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

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 配置相应种类、 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

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

位, 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

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

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

,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 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

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

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

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

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

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

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

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

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

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七、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工作总结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是全面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三是有效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是扎实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五是认真贯彻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各部门负责人的党风责任制教育。要把教育面扩大到党员组织生活,尤其加强对理想和信念的教育。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为干部必备的素养和行为准则,筑牢思想防线,严守从政准则。班子成员要结合个人所分管的部门工作中,在落实业务工作的同时,落实党风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把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落到实处。 深入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一是抓好坚持“两个务必”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围绕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深刻理解在新时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总结教训,达到引以为戒的效果。开展学习廉政典型教育活动。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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